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4、组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5、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
6、组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不再保留国家粮食局。
7、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
8、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不再保留国家林业局。
9、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
10、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隶属关系。
11、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国务院组成部门以外的国务院所属机构的调整和设置,将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
(文章摘自2018年3月13日《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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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国税地税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