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规范融资增信。中央企业在 PPP 项目股权合作中,应坚持“同股同权”原则,不得以“名股实债”方式引入股权资金,不得为其他方股权出资提供担保、承诺收益等;项目债务融资需要增信的,原则上应当由项目自身资产或股权投资担保,确需股东担保的,应由各方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担保。
四、规范 PPP业务会计核算。
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规范会计核算。
一是严格界定合并范围。根据股权出资比例,其他出资方的投资性质,与其他投资方的关联关系(如合营、劣后级出资、担保等),对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的参与程度,风险回报分担机制,合作协议或章程约定等,综合判断是否对项目具有控制;企业作为项目第一大实体企业股东的,除有确凿证据表明不控制的项目外,原则上均应纳入合并范围;对不控制的项目,应当建立台账,参照表内项目严格管理,严防表外业务风险。
二是规范核算项目收益。同时参与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的,应当参考市场相同或类似项目,合理划分和核算各阶段收益。
三是谨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定期对 PPP 项目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收费权、股东借款等资产开展减值测试,重点关注实际运营情况与项目可研预期差距较大、地方政府付款逾期等减值迹象,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防范资产价值不实。
通知最后提到,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 PPP 业务财务风险防范,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及时完善有关财务风险管控规定,并在本企业年度 PPP 业务情况报告中,重点说明本年 PPP 业务财务风险防范情况。国资委将在财务决算、预算、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检查以及日常监管中,对企业 PPP 业务予以重点关注,督促规范有序开展 PPP 业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文章摘自2017年10约0日《ppp产业大讲堂》)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PPP垄断 国资委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