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若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对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提出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分类处理方式和有关补偿标准,经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获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3、提请审批(一般会有预核准程序)
(1)审核批准机关
1)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一级企业控股权的,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应提交的文件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提请审批应提交的文件为: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3)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4、清产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1)清产核资和审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2)资产评估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5、资产评估的备案和核准
(1)一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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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号令 国有资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