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九:将“增资”行为明确纳入国有资产交易体系
32号令将“增资”行为明确纳入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并单独设置章节具体规定,具体规定内容与以前规定内容是一致的,是对原来零散的相关规定作了整合。 需要说明的是,增资也是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明确了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增资无需进场交易的情形。
解读十:重大资产转让行为需按新规定执行
32号令同时也明确了资产转让为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也是单独设置章节予以明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重大资产的定义,32号令没有给予明确金额界定,不过可以明确的是,转让标的涉及100万以上的,一定适用32号令的约束,但是对于100万元以下的资产,32号令没有明确。
资产转让的交易流程参照32号令产权转让规定执行,但是关于资产转让价格有特别的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是一次性付清,支付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首期支付价款不得低于30%,而资产转让价款只能是一次性付清,不存在分期支付情形。
最后,32号令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涉及产权转让、增资和资产转让等交易行为,在相关方报审批单位审批时,需要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审核材料之一。
意味着,律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力量,为国有资产交易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国有资产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使国有资产交易操作阳光化,进一步推动国有资产交易发展。
(文章摘自2016年7月6日《胜伦投融资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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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号令 国有产权转让 资产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