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号令规定,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32号令颁布前,对于产权转让均是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现在,涉及参股企业的,若不适宜单独审计的,可宽限至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即可,减轻了参股企业的负担,符合当前经济发展情况。
解读五:新增信息预披露制度,交易时间或相对延长
32号令对于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制定了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制度。转让方可以选择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
一般情况下,预披露非必须的,但是正式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那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产权交易时间最短也要20个工作日以上。
特别说明的是,需要进行预披露的情形为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加上正式披露时间,交易时间相对于原来的规定,延长至40个工作日,增加了交易时间成本。
解读六:禁止设置资格条件指定交易对象的行为
无论是产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原则上均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除非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如需要有相关行业许可经营资质等,另外,需要明确的是,资格条件非基本条件,转让方还是可以设置基本条件的。
解读七:产权转让需要披露的信息增加
涉及产权转让,转让方信息披露内容扩大,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2. 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3. 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4. 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5. 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6. 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7.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8. 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9.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1至5项内容。
32号令新增加的为前述第7和第8项内容。
解读八:国有出资企业的审批权限是否可以下放有待地方规定
32号令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这样意味着,国家出资企业可以通过制定管理制度将子企业产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例如通过制定管理制度将审批权限下放到子企业的股东会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广州地区有更为严格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国资委关于明确权责清单中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广州市政府第7号令”)规定,子企业子企业产权转让的审批权限不得下放,也就是说,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原则上按照32号令的规定执行,国有出资企业可以下放审批权限,但是若地方政府有更为严格的规定,则应当按照从严规定执行。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32号令 国有产权转让 资产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