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华进一步强调,要尽快推动职业经理人市场建设,独立董事要更多的来自职业经理人市场,市场要透明,这样的市场具有信号传导和惩戒作用,由此,能够使独董切实感到,做好了有利于他们的职业发展,身价会上涨,甚至大涨;而做不好,则不利于他们的职业发展,身价会大跌,甚至终身不得不退出经理人市场,包括被禁入。要少从高校、研究机构和退休的公务员中聘请独董,因为他们不能受经理人市场约束,干不好退出,对他们的职业生涯没有任何影响。
应该看到,作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纲领性文件,《意见》进入落地执行阶段后,其中规范性意见必然面临着细化、执行的重重考验。忽略执行和落地,将会导致《意见》误读,甚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错误和偏差。
健全法制保障
纵观《意见》全文,其始终围绕规范权力运行,强化责权对等,深化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改革等重点内容,谋篇布局。针对法人治理的薄弱环节,切中了问题要害。《意见》提出“2017年年底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这意味着推进的步伐必须坚实、有力。
事实上,经过20余年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2016年,中央企业的子企业公司制改制面已达到92%,全国超过90%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完成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从当前的速度、进程来看,目标如期完成并非难题。但结构建设的加快,并不能掩盖机制建设滞后的弊端,而这成为“最后一公里”收尾的核心问题。
“法人治理关键不在结构而是机制,结构是组织概念,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都是外在形式,关键是机制如何能够发挥作用,像前面提到的董事会备忘录和职业经理人市场,都是法人治理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高明华强调。
在高明华看来,企业法人治理的实质是企业的权力和利益的制衡机制和责任机制。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契约,董事会决策是不同主体讨价还价的结果。股东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平等基础上充分商讨,最后形成决议,这个决议的本质就是契约。
归根结底,公司治理是依法治国在企业中的体现,主要靠法律规则进行确立,以此来规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目前,相对于西方国家完备的公司治理法律体系体系,我国公司治理相关法律则不同程度地面临着“修、立、废、释”等工作。“在当前相对薄弱的法律基础环境下,健全法律制度,应该成为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题中要义。”高明华表示。
(文章摘自2017年6月23《国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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