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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动态
2017-06-09
拟上市公司如引入供应商、客户等作为发起人股东,基于尽量减少发生关联交易的原则,建议该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应保持在5%以内。
3.关于“虚拟外资股东”的退出
这里讲的“虚拟外资股东”是指实际控制人仍为中方股东,为了使公司成为外资企业而设立的“虚拟外资股东”,代持中方股份。在前些年,由于我们的税收政策分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在税收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因此,许多民营企业为了得到这项政策,设置了“虚拟外资股东”。上市发行时要求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为了能实现顺利上市,重组时必须解决这个股权“隐患”,那么如何有效解决呢?“虚拟外资股东”在重组时应该退出。但外资企业的股权重组与内资企业相比有许多特殊性,如果外资企业成立不足10年,重组中若外资性质发生变化,以前“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还要退回,对企业来说得不偿失。因此,在“虚拟外资股东”退出的同时,应该有其他外资股东收购这部分股份。
4.关于资产的完整性与独立性
企业独立经营能力是公开发行股票的最基本的条件,也是企业能保持盈利的重要因素。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拟上市公司要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经营性资产,如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土地以出让形式或者以长期租赁的形式获得,商标和专利应该本公司独自具有,不能与其他企业共同使用。企业应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另外,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在境外可能会有与境内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拟上市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其他关联企业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因此,怎样建立起拟上市公司相对独立、完整的产供销体系,保证其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要避免拟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这一点是外资企业改制重组中将会遇到的难点。如果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可以考虑以吸收合并或其他方式置入拟上市公司,或者以股权收购、清算注销等方式予以解决。
5.关于上市后外资股的比例
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境内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审批部门及权限
过去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一直由外经贸部审批,2003年后由商务部审批。2008年以来,商务部加大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行政许可事项的下放力度,将审批权陆续下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据《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审核权限如下:
(1)省级商务管理部门
注册资本折合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注册资本折合5 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公司转制按照评估后的净资产计算)企业设立(含增资)、变更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核。
(2)商务部
注册资本折合1亿美元以上鼓励类、允许类及注册资本折合5 000万美元以上限制类的(公司转制按照评估后的净资产计算)企业设立(含增资)、变更由省级商务部门上报商务部审核。
(四)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除可不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其他外资企业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或者整体变更设立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