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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4
股权转让以自由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这是世界范围内公司法律有关股权转让的总体规则。但是,无论股权转让何等的自由,对其例外的限制皆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这种限制的存在,使得人们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很难把握。那么,股权转让的限制有哪些。长航凤凰股权未解冻无法转让
4月26日晚间, 长航凤凰 发布公告称, 4月26日,公司收到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航海运)函件。函件称,顺航海运收到天津二中院《民事裁定书》,原告易涛于2017年4月18日向天津二中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顺航海运的起诉,天津二中院裁定准许撤回。
此外,另有公告显示, 4月5日,顺航海运收到上海市高院(2016)沪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在上海市高院的调解下,顺航海运与上海优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优术)达成和解,上海优术将在顺航海运支付欠款后依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从上述可见,长航凤凰大股东顺航海运的官司有和解的希望,但据长航凤凰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虽然官司有所缓解,但如果顺航海运没有还钱的话,其股权依然无法解冻,更不可能过户。
股权未解冻无法过户
据了解,2017年1月12日,公司通过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系统查询获知公司第一大股东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1.81亿股,持股比例17.89%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司法冻结。
而从上述公告可知,4月18日,原告易涛已向天津二中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顺航海运的起诉,天津二中院裁定准许撤回。此外,在上海市高院的调解下,顺航海运还与上海优术达成和解。
从上述可见,顺航海运正积极运作股份“解冻”事宜,而此次天津二中院撤回对顺航海运的起诉则意味着顺航海运债务问题有望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
不过,据长航凤凰内部人士透露,顺航海运与债权方和解后,尚需还钱才能完全解决债务问题,顺航海运所持股份要想解冻的话,也得先还清欠款才行。
股权转让的限制有哪些
1、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⑴封闭性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⑵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⑷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