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关停途径的“走向死亡”不一样,国有僵尸企业通过破产途径则是“向死求生”。
(1)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破产程序中的“治疗”性手法,与破产清算不同,包括了“债务清偿”和“企业拯救”的双重视角,重整实施及终止的依据是批准的“重整计划”。
(2)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则是企业重整失败后予以清算或者不经重整直接清算,企业从法律意义上宣告消灭。
(3)破产重组
与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不同,破产重组的手段更为灵活,参与的主体也更为灵活,目前在一些法院的破产案例中已经出现了有益尝试,值得更多的探索和创新。
不仅仅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出资人、债务人之间可以进行重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救济,还可以引进破产关系之外的第三方与破产企业及其出资人、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进行各种形态的重组,从而实现企业各方利益博弈后的最优化。
8、注销
注销是企业的所有者自行主导对企业予以消灭和清算,但清算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对转入破产程序。
9、其他
国有僵尸企业的处置需要更多的手段创新和机制创新,在法律政策和财政税收方面理应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和资源。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国有僵尸企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