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客服
800062360
欢迎访问混改并购顾问北京华诺信诚有限公司!
北京、上海、重庆、山东、天津等地产权交易机构会员机构
咨询热线:010-52401596
国资国企动态
2017-04-26
僵尸企业的“僵”化,也更多会表现到对债权人的债权清偿之“僵”,尤其是银行债权更会首当其冲,而金融债权无疑又直接涉及社会整体信用乃至国家信用。
2016年5月,中央一行三会发布了《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并强调“坚决遏制企业恶意逃废债行为”。
基于实践中当地政府主导的脱困企业协调会议,金融机构之间的“债委会”也应运而生,与贷款发放时的银团贷款不同,债委会则是贷款清收时的一致行动。2016年7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以便函的形式印发了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文件即《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债委会”的构成、工作程序及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3、其他法律关系
国有僵尸企业处置中涉及到的其他法律关系还包括:与出资人代表之间的国资监管关系;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业务管理关系;与政府和税务部门之间的财税法律关系、社保法律关系;与重组方之间的合并、股权转让、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等法律关系;破产法律关系;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特别法律关系。
三、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法律路径
1、并购重组
由于国有企业相对民营企业之间的各种交易成本相对较低、交易撮合也相对较为容易,并购重组对于国有僵尸企业而言具有更大的便利性,这也是中央更加强调并购重组路径的原因。
(1)合并
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可以根据具体的企业情况由优质企业去吸收合并(即兼并)或者新设合并,从而完成企业的升级改造。
(2)分立
对于存在部分优质资源的国有僵尸企业,也可以对于其中的优质资源以派生分立方式或者新设分立方式进行重组,从而实现优质资源的“放生”,对于“僵尸”部分则按照市场机制淘汰。
(3)股权重组
个人总结,股权重组具体又包括了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股权投资、非对称减资等四种途径以及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所专有的股权重组途径:无偿划转,国有僵尸企业的处置可以单独甚至是综合运用各种途径。
A、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最为常见,但在产权处置维度,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四类企业所持有的股权转让需要遵循国资监管程序并以进场交易为原则,为了是国有僵尸企业所持的其他企业的股权转让还是国有僵尸企业股东转让所持国有僵尸企业的股权转让,均可以实现僵尸企业的重组或优化的目的。
B、增资扩股:不同于股权转让的“体外循环”,增资扩股提升的是目标公司自身的资产实力。但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出台32文后,对前述四类国有企业的增资扩股有了特殊的规制程序和要求。
C、股权投资: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类情形:①以国有企业所持僵尸企业的股权,或者国有僵尸企业以所持其他企业的股权,以对外出资形式单独或者与他人设立新公司或者对某目标公司进行增资;②国有僵尸企业以某一部分优质业务或资产,单独或者与他人设立新公司或者对某目标公司进行增资。
尽管本质上仍然是股权的转移,但不同于股权的直接转让,股权投资不仅存在税收筹划的优待,且节约了股权转让的对价流转,尤其还能规避国有资产转让的特殊监管程序。
D、非对称减资:非对称减资,是国有僵尸企业将所持其他企业的股权,或者国有僵尸企业自身的股权,通过不等比例减资的方式实现股东结构或者股权比例的调整,从而实现股权优化。非对称减资首要的好处是税收优惠(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部分不涉所得税),其次还能将股权转让的“国有资产处置”属性调整为对外投资回收。
E、股权无偿划转:在国有全资和国有独资主体之间,可以进行股权无偿划转,从而不涉及资产处置、资金对价,而且在是否负担税收上也存在争议空间。
(4)资产重组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