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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应当如何确定?

日期:2017-07-07

  首先,引入该方式具有相当的必要性

  新《公司法》强调了公司自治,在股权转让问题上,新《公司法》也给予了公司自行规定的权利。新《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践中许多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因退休、解聘、调动等原因离开公司应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直接规定转让给公司的大股东。类似规定在原国有企业改制的公司中更为常见,在该类公司中,职工持股现象非常普遍。公司大股东为了达到控股或完全控股的目的,往往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一旦发生职工离开公司的情形,离职员工须将股权转让给大股东,但同时对股权转让价格却没有规定。实际上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必然走上评估之路,并将必然面临评估费的承担问题。因此,在此情况下,如何寻找一个简洁有效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该方式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采用月度会计报表方式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操作容易,而且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此外,因月度会计报表及时地反映了公司的盈亏状况,是对公司近期经营状况的反映,因此能使交易价格最大可能地体现公平公正,切实地保护了交易双方的利益。

  当然,在选择使用此种方式时,信息使用者为做出利于自己的决策,必须阅读企业的会计报表,而要正确理解和运用会计报表信息,又必须对企业会计报表内容进行分析,由于种种原因,企业会计报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可能会出现偏差,进而影响信息的决策。因此,这种方式的实施有赖于真实、准确、完备的月度会计报表,而如何杜绝某些公司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月度会计报表的现象,也是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虽然以月会计报表确定股权价格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综合来讲,月会计报表方式的优势还是非常明显的。因此还是希望股权转让当事人能够充分利用月会计报表的优点,并以此作为转让的依据。同时,新《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出规定,对自行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式也并未禁止。鉴于此,为了使月度会计报表可以明正言顺的作为股权转让的依据,且在股权转让方式暂无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此方法纳入公司章程,使其作为转让依据有章可依。

  对审计和评估的方式,可以在规定审计评估的基础上,对由谁承担评估费用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在评估费用的承担主体上,可以规定:在内部转让时,由公司承担评估费或由交易双方按照出资的比例分摊;在对外转让时,由转受方双方均摊等,以便当事人综合选择使用。

标签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价格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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