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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不能小打小闹,必须来真的

日期:2017-04-27

 

  另外,作为电信行业的三家主要运营商之一,联通公司近年来的发展不如人意。例如,2016年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的净利润分别为1087亿元和180亿元,联通仅为6.25亿元。由于通信行业中存在赢者通吃的马太效应,联通公司急需引进新的资金和活力以扭转愈加明显的颓势,因此率先开展混改试点不难理解。

 

  选择联通等一批垄断领域的代表性企业进行试点,可以起到“一石二鸟”的作用:一是为混改打气,增强市场对混改的信心和预期,破除垄断产业的利益藩篱;二是选择联通等绩效欠佳的国企动手,希冀可以引入非国有资本的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同时改进企业的治理机制和管理理念,提升企业的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

 

  三、关于混改的几点看法

 

  对联通等国企而言,混改并不一定成为其逆转乾坤的良药,关键在于能否引进有价值的非国有资本,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优势互补、相互促进、战略合作、共同发展”,而不是资本的简单组合。对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外资等改革受众而言,混改实质上是改变其面临的制度环境,而一项新的制度和政策要达到预期效果,必须考虑接受对象的可能反应。

 

  混改自上而下的推行方式容易使监管部门“拍脑袋”式地忽视或错估制度效应,这在改革中屡见不鲜。例如股市熔断机制的最初目的在于平抑股市波动,却触发了股民的恐慌情绪,造成了市场的重大损失。对国有资本,政府可以下达行政命令强迫其参与混改,因此民资和外资等非国有资本的参与意愿决定着混改的进程。如果这些资本不愿合作,只有政府或国有资本一厢情愿,那么混改就不可能成功。由于存在着政府拉偏架和偏袒国企的固有信念,非国有资本在参与混改的问题上存在很大的进入忧虑。归结起来,就是怕混合以后企业的控制权与股权不对等,无法做到同股同票同权。

 

  然而,当前的政府文件多强调如何推进国企开放混改的问题,但对非国有资本会不会参与、如何缓解非国有资本的进入忧虑等问题考虑较少。基于此,笔者提出如下几点看法。

 

  第一,商业类国企混改要去行政化而非私有化。《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指出国企混改要分类推进,强调对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企和公益类国有企业要确保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但对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商业类国企的控股问题并无明确说明。

 

  笔者认为,既然混改的大方向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商业类国企进行混改的控股问题理应在市场机制下相机地采取“一企一策”,不宜做统一的官方声明和安排。对有必要控股的商业类国企,应该按照现代公司治理运作方式获取及维持控股地位,统一的官方声明反而会加剧非国有资本的忧虑。事实上,不仅国有资本,一些民营资本特别是家族企业也特别关心控制权问题。国有资本完全可以借鉴它们的市场化处理方式,例如在公司章程中设定特定事项否决权,以及有利于在位股东的投票表决规则等预防性保护条款,或者通过交叉持股来维护国有资本对企业的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有舆论认为国有资本应该逐渐退出商业竞争领域,这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相悖,退出的结果极可能变为私有化。这实质上混淆了国企改革中的“去行政化”和“私有化”。国企改革的目标应该是逐步减少政治因素干扰企业日常经营(如经营目标和人事任免)的“去行政化”,而非将国有资本减值的私有化。对绩效优良的商业国企,国有资本应该理直气壮的维持控股定位,而不是逐渐退出。

 

  但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的竞争与合作应该在市场而非行政机制下完成:在企业层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由股东会和董事会决策企业经营目标、决定高管的人事任免以及配置企业的经营资源;在产业层面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第二,董事会是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决策核心,其与党组织的职能和运作方式要明确。2016年10月召开的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指出,要发挥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对开展混改的国有企业,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根据国有资本比例、控制力等情况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的职责定位: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者具有实际控制力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比照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党建工作,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这里的问题是,政治核心作用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需要进一步对党组织的职责权利予以明确。另外,由于混改是渐进式的改革进程,原先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的国有企业,面临混改后如何将领导核心交给董事会的问题,这一比较敏感的话题也需规范运作流程。还有一个问题是,国有企业中党委成员可以以“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但混合所有制企业不宜强调这一组织方式。试想,如果重大事项先经党委会通过,董事会中的非国有资本代表恐怕难以提出反对意见,最终只能是双方不欢而散。

标签 国企混改 中国联通集团 国企股份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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