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一、交易场所法定——“场内交易为原则,场外交易为例外”。
1、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2、“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
(1)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2)在所出资企业(本通知所称所出资企业系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3)经过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原则二、交易价格法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经过依法评估。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应当以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结果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报国资委或者有关机构批准。
2、国有股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原则三、交易程序法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1、国有股权转让必须经过以下法定程序:
(1)企业内部决策程序;
(2)批准决定程序;
(3)清产核资审计;
(4)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
(5)公开征集受让方;
(6)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7)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8)取得产权交易凭证;
(9)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2、公开征集受让方与公开竞价交易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
(1)转让方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2)经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原则四、批准权限法定——国有股权转让须经法定批准程序。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文章摘自2015年4月9日《法务部》)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国有股权转让 协议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