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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并购实务
2016-07-26
油气公司挂牌转让酒店股权未成索要保证金
据某油气公司(以下简称油气公司)起诉称,2014年10月31日,其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挂牌转让某海湾大酒店55%的股权,挂牌转让价格2504万余元。
《产权转让公告》的交易条件包括:意向受让方在获得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需交纳751万元保证金到北交所制定账户。
双方约定,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相关情形如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天津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在向北交所提交751万元保证金后,于2014年12月10日向北交所提交《报价单》,同意以2504余万价格受让某海湾大酒店55%的股权。同日,北交所确认该公司成为有效报价方。
得到北交所通知后,投资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某海湾大酒店的另一股东发函征询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要求其30日内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视同放弃。
因该股东逾期未出具书面意见,油气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北交所确认投资公司为某海湾大酒店55%的股权的最终受让方,并要求按照北交所标准合同文本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按照北交所《产权转让公告》约定,在被确认为某海湾大酒店55%股权的受让方后,投资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价款到北交所指定账户。投资公司以某海湾大酒店另一股东态度不积极、可能无法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投资公司反诉油气公司未明确股权优先购买权
油气公司称,自2015年1月28日起,其与北交所多次通过电话、函件等方式促请天津某投资公司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均遭到拒绝。2015年5月22日,北交所向油气公司转来投资公司的《申请书》,投资公司再次书面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要求终结交易。
油气公司认为,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交易条件,其有权扣除投资公司的交易保证金。2015年6月5日,油气公司函告北交所,要求扣除投资公司751万元的交易保证金,并汇至指定帐户。2015年6月10日,北交所回函,认为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拒绝将保证金汇至油气公司指定账户。
投资公司表示,在其向北交所提交《报价单》后,油气公司一直未披露过向某海湾大酒店的另一股东征询是否行使标的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情况,也没有出示过其向另一股东征询是否行使标的股权优先购买的函件及邮寄单据,更没有提供另一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
投资公司认为,因某油气公司的原因,致使双方未能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于是对某油气公司及北交所提起反诉,要求北交所立即返还投资公司全部保证金751万,油气公司赔偿投资公司自2014年12月5日交纳751万保证金至实际返还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争议焦点:《产权交易合同》是否成立
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产权交易合同》是否成立。“双方的产权交易合同已经成立。”油气公司代理律师强调,签署书面合同是合同的后续履行行为,合同中所涉及的交易标的,价款支付以及价款数额都已经确定。
“本产权交易已通过目标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并且取得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油气公司代理律师解释,2014年2月21日,某海湾大酒店股东会议同意将该酒店股权在北交所公开进行交易。2014年10月13日,油气公司履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批准了本案争议的产权交易。
他强调,虽然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并非本案争议焦点,但事实上,北交所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若未取得该份批复,不可能组织本案争议交易。
“保证金的唯一目的即在于保证交易完成,若在摘牌后有权索回,保证金将失去意义。”该代理律师进一步表示,合同成立后,投资公司要求实质变更合同,油气公司有权拒绝,也有权扣除保证金,投资公司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导致保证金被北交所扣住,无权索要751万元保证金及相关利息。
“退一万步讲,假设投资公司有权要求返还751万元保证金的相关利息(实际上无权),该笔保证金是被北交所所扣,该投资公司也无权向油气公司索要该笔保证金的相关利息。”油气公司代理律师说。
“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并未成立也未生效,故无解除合同的情况。”投资公司代理律师则认为,本宗交易中双方特别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是油气公司和投资公司合同关系的成立要件。双方未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则表明本次国有产权转让(股权转让)合同关系自始未成立。
投资公司律师表示,在投资公司提交报价单后,油气公司从未披露目标公司即某酒店另外一位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投资公司之前的报价单需在标的企业的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才产生相应的效力。虽然股东同意转让股权,但未明确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油气公司一直拖延及拒绝就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期限等合同关键条款给予明确回复行为,致使双方未能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未签订的责任在于油气公司。”该代理律师说。
对此,北交所的代理人解释,原股东是否出具书面函件没有强制要求,但转让方需要向北交所说明原股东是否行权的情况。
北交所的代理人认为,北交所作为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依法受理并主持产权交易、挂牌、受让,报价以及确认受让方等程序,油气公司和投资公司均认为对方应承担未能签署交易的责任,对项目终止以及保证金的处置未能达成一致,因此,北交所决定保证金暂扣是对双方权益的保护,并无过错。
北交所的代理人表示,北交所对于保证金是两种处置办法,一是合同正式签订后转为交易价款,二是存在违约情形,按照违约责任处置保证金,由于现在交易双方违约责任不明,因此其以暂扣方式保证双方权益,保证金在北交所账户上会正常产生活期利息。
此案未当庭宣判。
文章摘自2016年07月26日《正义网》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