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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7-08-09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演变
1988年,国家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逐步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规范化管理。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颁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1992年7月18日,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第十三条规定,“《办法》第八条所说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中央是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
1998年,国有资产管理局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被撤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的规定,对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管理职能进行调整,分别划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其中,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划入财政部。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颁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和备案。
2003年,国务院设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的规定,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划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产权管理局,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
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第三条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2007年10月12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规定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和备案。
由此可以看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经历了由原国有资产管理局到财政部管理,再由财政部到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双线管理的转变。
二、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
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目前,我国的评估行业包括六个专业领域,分别由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保监会五个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中,财政部门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包括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协会的监督管理。因此,对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出具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同样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至于国有企业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则视情况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所管理企业责令改正,或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企业责令改正。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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