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产权转让,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5、产权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6、对产权转让项目的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如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7、产权转让项目的成交价格以披露的竞价方式,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后竞价确定,交易产权转让项目的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8、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9、产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或者企业增资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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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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