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明确解决办法。
(二)资产处置。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移交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精神,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移交企业隶属的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备案。接收单位为非国有性质机构,要按照国有资产转让有关规定,做好清产核资、审计评估、信息公开、公开市场挂牌交易等工作,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改造建设所需土地,根据移交区域供水、供电、供热(气)设备设施的实际需要由移交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移交企业负责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三)财务处理。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方式和结果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较大影响的,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适当考虑。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领导小组负责“三供一业”移交中有关事项的研究、决策和协调工作。各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和第一责任人,建立责任清晰、分工明确的专项工作机制,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为工作落实提供组织保障。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市(区)政府要对照本实施意见分解目标任务,建立绿色通道,减少环节、优化程序、提升效率,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国有企业要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策”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推进所属单位“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规范使用分离移交资金,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任务落实。各市(区)政府要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每季度末将相关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书面反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市(区)分离移交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按时合规完成任务。
(文章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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