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信托计划、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情况,也当比照上述要求进行披露。
证件会表示,新增这些规定,是为了防范“杠杆融资”可能引发的相关风险,因此需要明确“穿透”披露标准,提高交易透明度。
对于重组报告书的内容规定,除上述改动外,总体来看包括封面、目录、释义,重大事项提示,重大风险提示,本次交易概况,交易各方,交易标的,交易标的评估或估值,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交易的合规性分析,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财务会计信息,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风险因素,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共计十四个方面。
此外,新规第五条中,新增了“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要求,同时提出,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按要求在所披露或提供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确保披露或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交易对方应当按要求在所披露或申请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确保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同样也是新增内容,规定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便于投资者阅读,在充分披露的基础上做到逻辑清晰、简明扼要,具有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这些要求分别从真实性和便于理解两方面入手,归根到底都是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证监会方面表示,新规是配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改,规范重组上市信息披露。2016年《重组办法》修改针对重组上市监管进行了相应的规则完善:修改后仅将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上市公司满足特定条件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作为重组上市进行监管;对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加了新的消极条件要求。鉴此,根据《重组办法》对重组报告书等文件的披露要求,对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了相应修订。
湘财证券一位投行人士对澎湃新闻记者说:“重组细则进一步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强调了大股东的责任,也贯彻了避免脱实向虚的指导原则。”
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动作在我国资本市场频频发生,过去也有不少借此牟利的不法行为。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9月14日的讲话中提到,2016年年初至2017年7月底,全市场并购重组交易额达3.38万亿元,基于产业整合的并购重组超过70%。《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在2016年迎来修订之后,如今发布信披细则新规,重要性可见一斑。
上海德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郭源则对澎湃新闻记者称:“首先,从本次修订的具体条款来看,更加有助于提高并购重组效率,打击限制‘忽悠式’、‘跟风式’重组,增加交易的确定性和透明度,规范重组上市,更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这点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相关精神保持了高度一致。”
他说:“从整个资本市场的角度来看,目前许多上市公司近年主营业务状况持续恶化,更有些上市公司在上市后业绩迅速变脸,在坚持新规、定增新规、质押新规等综合监管措施下,还没有完成退出的很多创始股东,面临着IPO新常态下新上市公司对市场资金的争夺,所以提高自身盈利能力,回归价值成了上市公司的不二之选,鉴于自身增长乏力,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自身在资本市场的形象。”
(文章摘自2017年9月24日《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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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股东持计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