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资本为主”的两种理解,两种做法,两种结果
“管资本为主”的改革是一件新事物,在实践中还有一些含混的概念尚需澄清。在一些文件中把管资本与管企业的概念、管理方式混杂在一起,监管机构除了管企业,还要管资本,使企业不知所措。
实际上目前对“管资本为主”有两种理解。
一种理解认为,“管资本”是指国家所有权机构直接监管的对象由“企业”转变为“资本”。实现这个转变的前提是国有资产必须由实物形态的“企业”,转换成价值形态的“资本”。否则就没有“资本”这个对象可供监管。
例如,银行业在本世纪初通过整体改制上市实现了国有资产的资本化—证券化。但在产业领域这一过程尚未启动。
资本化后,出资人机构监管的对象就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机构,与实体企业不再有直接的产权关系,也无权穿越投资运营机构干预其投资的公司,政企分开将顺理成章。
另外,“管资本为主”是指在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应逐步尽数资本化、证券化,而在某些特殊领域不排除政府直接管企业,但应当限定在市场失灵的较小范围内,基本不对市场配置资源产生影响。
顶层国有企业整体公司制改制需要一个过程,在这期间监管部门仍需“管企业”。但主要精力应转向做好两件事,一个是推进顶层国有企业的整体改制;另一个是深入研究管资本的体制框架、实施方案以及政策措施。
对“管资本为主”还有另一种理解。那就是不太理会顶层国有企业的整体改制,以及监管对象向资本的转变。认为管资本为主,是在继续强化对未转制企业监管的同时,还要把监管扩展到这些企业可以运作的“资本”,包括重点管好这些企业的“国有资本布局”等。这种理解的要点是监管机构管企业的体制不变,范围进一步扩展。带来的结果是长期困扰我们的那些体制性问题无法解决,将继续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中兜圈子。
管资本为主是中央的重要决策,是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诸多体制性矛盾的一把钥匙。但是两种理解、两种做法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
科学界定“国有企业”,把握企业转制的方向
目前两种企业制度“并存”,但绝不是两种企业制度“并重”。现代企业制度是改革的方向,传统国有企业应逐渐向公司制度转型、在条件具备时要加速转型。因为与管资本对接的不是传统国有企业,而是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公司。
目前政府文件和媒体都笼统地把市场主体称作“企业”,把与国有资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统称“国有企业”。这种称谓上的混淆,造成了概念混淆、政策混淆。监管部门根据需要不断出台改进和加强国企管理的规定,但对所指的“国有企业”没有准确的界定。是针对所有“被称作国有企业”的范围,还是只针对按企业法注册的那些企业?如果把管“国有企业”的规定要求国有投资“公司”,或穿越“国有企业”要求其投资或控股“公司”都照章执行,这就把现代公司制度拉回到了传统“国有企业”,使两种企业制度各自清晰的属性变得模糊。
国企“转制”的关键是“转”。在这过程中清晰界定两种企业制度十分重要。因为这涉及政企关系的转轨、监管制度的转轨、治理结构的转轨。政策制定和执行中的混淆,搞不好会使国企转制走过场。
为此,在强化国有资本所有权管理的同时,对市场主体的分类和称谓应及时由“所有制”转向遵循的企业制度:依照企业法调节的企业仍称作“国有企业”,按公司法调节的统称作“公司”,政府对它们一视同仁。
(文章摘自2017年6月23日《新浪意见领袖》)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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