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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动态
2017-06-21
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把人员分流与再就业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与整体改革任务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在201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强调,去产能必须安置好职工,中央财政专项奖补资金要及时拨付,地方和企业要落实相关资金与措施,确保分流职工就业有出路、生活有保障。为贯彻落实中央重要决策部署,有关部门以国务院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文件为引领,集历次改革经验和政策成果于一体,构建了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基本框架。总的来说,就是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统筹运用四条主要分流安置渠道,重点解决好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障衔接两大问题,全力促进人员平稳有序分流和尽快实现再就业,确保不因人员分流问题引发规模性失业。
(一)把握好总体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人员分流与再就业工作,确保不因人员分流问题引发规模性失业
“积极”是落实中央部署的应有态度。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已进入深化期,国有企业改革及人员分流与再就业工作作为其中的重要任务,中央已多次做出重大部署,工作落实刻不容缓。因此,必须积极推进人员分流与再就业工作,决不能因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风险,滋生等待观望思想和畏难抵触情绪。
“稳妥”是做好这项工作的核心要求。人员分流与再就业工作涉及众多劳动者和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情况各不相同,诉求千差万别,工作头绪繁多,风险矛盾交织。盲目推进不但解决不了问题,甚至会激化矛盾。因此,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齐步走”,坚持有针对性的分类指导和切合实际的工作措施,以慎之又慎的态度把工作真正抓实抓细,才能确保守住不因此引发规模性失业的底线要求。
(二)把握好基本原则: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
1.企业主体。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推进人员分流与再就业工作。在劳动关系处理上,尊重企业依法处理劳动关系的权利,支持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提出合理诉求;在职工分流方式上,坚持自愿选择,履行法定程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资金保障安排上,坚持企业为主,历史欠账和经济补偿原则上应由企业负担,政府可适当补助。
2.地方组织。进一步明晰中央和地方在国有企业人员分流与再就业工作中的职责划分,确保责任层层压实、落实到位。中央要明确目标任务,加大政策引导,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对困难地区给予资金和政策倾斜,针对部分地区分流失业人员多而当地无力解决的问题,协调组织劳动者转移到其他地区再就业。地方政府要对本地区人员分流与再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把贯彻中央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既要强化资金和配套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又要尽量避免发生区域性失业问题。
3.依法依规。坚持在现有法律政策框架下推进相关工作,避免因违规违法产生新的问题和矛盾。在目前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政策体系都较为完备的情况下,本轮改革中的人员分流问题应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处理,对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问题的处理要于法有据,具体操作处置办法要有出处,防止群体间、企业间相互攀比,找后账,留隐患。同时要注重分类施策,区别不同群体的情况,积极探索有效的处置方式,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把握好分流安置渠道:主要是企业内部分流、转岗就业创业、内部退养、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
1.支持企业内部分流。考虑到目前多数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好于同类民营企业,特别是职工与企业情感纽带轻易难断等因素,政府主张国有企业更多承担社会责任,更多采取内部分流安置等办法做好工作。
2.促进转岗就业创业。主要是允许和支持国有企业分流人员走出企业,通过就业创业帮扶实现转岗就业创业。这项工作已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关键手段就是为分流人员及时提供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政策扶持。
3.允许符合条件人员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分流职工,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允许实行内部退养。
4.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对分流职工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其中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托底帮扶,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