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网讯(记者王丽丽报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资委积极推动区属国企将党建职能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使党组织发挥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作用。
5月22日,记者从自治区国资委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他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将党建工作写入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章程的指导文本》(以下简称指导文本),并印发了《关于自治区国有独资、全资或控股公司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国有独资、全资及控股公司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公司法》和自治区党委的有关规定,启动公司章程修订工作,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指导文本》除在公司章程总则中增加党建工作内容外,新增党组织建设一章,下设党组织设置、办事机构、作用、职责等章节,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新疆国资委要求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的区属国有企业(一级企业)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章程修订工作;二级及以下子企业由其母公司(一级企业)负责在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章程修订工作。各地州市国资监管系统,参照《指导文本》,督促所属国有独资、全资或控股公司,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据了解,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指出,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积极探索有效实现形式。
数据显示,截至一季度末,新疆各级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总额9694.4亿元,同比增长21.2%;净资产3213.6亿元,同比增长17.7%;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89.9亿元,同比增长58.9%;实现利润总额15.1亿元,同比增长2181.7%。
(文章来源:新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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