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清理僵尸企业的宏观政策设想
从国家宏观政策的角度,减少僵尸企业需要重视以下问题:
(1)抓住国有企业,完善国企考核指标;
(2)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明确国企定位;
(3)多渠道化解产能过剩问题、加快建立社会保障机制;
(4)减少行政干预、慎用产业政策;
(5)强化银行的预算与风险管理;
(6)完善公司治理与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3、职工安置是首要问题
职工安置在僵尸企业清理时,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这一点在我国每一轮的企业改革类变动之中,都是重中之重。企业是由人组成的、为人服务的,任何时候都不能本末倒置。
职工的安置可以有多种形式,如:继续工作、内部退养、自行择业、公益救助等,对于工伤、孕产期等特殊类型的职工,更要严格依法安置。
4、清理僵尸企业的基本路径
僵尸企业的清理路径不外乎三类:
(1)非司法的——法庭外债务重组;
(2)司法的——法院介入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
(3)非司法与司法的结合——预重整。
首先,(法庭外)债务重组——对于债务结构复杂的企业,适用起来程序也是复杂的,需要与几乎全体债权人协调并取得其同意。
其次,对于预重整——有法院作为后盾,只要多数债权人决定即可,事前先行确定重组方案、其后提交法院延续确认取得强制效力。
最后,对于司法程序中僵尸企业的清理:
(1)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可以说,破产重整是一项通过调整债权人、出资人权益,恢复债务人自身造血机能(或引进外部投资人对债务人进行输血),使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获得重生的制度。
(2)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在实践中,破产和解的案例非常少,和解成功的更是少之又少,使僵尸企业起死回生更多依靠重整程序,而不是和解程序。
(3)破产清算
企业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被依法宣告破产而进行清算是为破产清算。由于破产事务本身即具有的复杂性、破产程序的复杂性,法院受案率虽逐年上升,但实务中真正完整完成清算的企业依然是有限的。
(文章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债务重组 僵尸企业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