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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动态
2017-04-20
最近,中央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破解“僵尸企业”难题,既是一个重大理论课题,也是非常棘手的现实问题。如何把处置“僵尸企业”与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结合起来,这也是操作难题。
如果不下决心解决“僵尸企业”问题,就意味着资本、人力等市场要素不能有效盘活,信贷关系、产业供应链条就很难理顺,市场规则就会进一步被破坏,优难胜、劣不汰,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就会被动摇。“僵尸企业”这一经济痼疾还会向整个经济体系蔓延,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恶性肿瘤”。
另外,很多企业之间形成了复杂、长链条的担保关系,一个“僵尸企业”连带着众多关联企业,要么是“大而不能倒”,要么就是“担保长而不能倒”;国有“僵尸企业”还有特殊困难,员工如何安置?如果处置不好,就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可能还会带来恶意逃债、逃税的问题。
针对处置“僵尸企业”问题,我们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政府和市场应各负其责
第一,划定“僵尸企业”时政府不要大包大揽。从过去处理过剩和落后产能等的情况看,如果对“僵尸企业”划定过宽,很容易让一些本来可以依靠自身力量调整过来的企业一下子被贴上“僵尸企业”的标签,导致自我调整中断。如果政府在处置过程中大包大揽,行政主导色彩过重,或者过度迁就企业,就很容易被企业绑架,结果是政府出了钱,企业却不停地要求加码,最后解决不了什么大问题。在市场出清过程中,早期宜先从窄划定“僵尸企业”,防止政府大包大揽,防止把市场包袱变成政府包袱。政府工作的重点要以“大僵尸”为主,对多数长期亏损且盈利无望的中小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其退出要更多地依靠市场机制,不宜将之纳入需要政府帮助处置的 “僵尸企业”名单中;对通过给出路、给政策就有希望调整的企业,不宜将之作为政府帮助处置的“僵尸企业”。很多陷入困难的企业如果能改革内部机制或者进行重组,进行资产变现,进行内部减员增效等,都有可能使企业迎来新的发展机会。政府就必须利用外部环境对那些困难但仍有“希望”的企业形成压力,逼这些企业转型、改革,甚至自生自灭。不能因为政府过早出手,让这些企业再生幻想。对大集团内部自有的“僵尸企业”,应主要依靠集团自己来解决,不应推给政府。
第二,要利用有效的“退出机制”,依法依规关闭“僵尸企业”。依法的要点之一是完善和落实破产法,强化破产机制,让企业通过破产方式退出;要点之二是完善劳动合同法、担保法等,建立与当前转型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劳动关系,从源头上治理金融扭曲。依规,就是制定以外部性要求为主的各类行业和企业标准,包括技术、环保、安全、能效、质量标准等,尤其是环保、能效、安全这三个外部性效应明显的标准应成为依规淘汰落后和“僵尸”的主要手段。更为重要的是,要公平执法,让所有企业都平等地遵守这些标准,不达标者坚决退出。
第三,制定实施“僵尸企业”分类处置方案,力争“一业一策”“一企一策”。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困难成因、发展潜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僵尸企业”识别标准;同时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拖欠税费数量等信息建立全市“僵尸企业”数据库,分类制定处置方案,力争做到“一业一策”“一企一策”。鼓励非国有企业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依法依规参与国有“僵尸企业”的重组。强化市场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主导作用,尽量减少政府的行政性干预,特别是避免“拉郎配”式的兼并重组。
第四,在处置“僵尸企业”中,政府要努力构建“保底线、可流动、再就业”于一体的企业退出保障体系。保底线,就是政府要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基本保障,守住社会稳定底线;可流动,就是加快社保制度改革,实现养老金等可携带,让人员有流动性,同时研究完善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困难时能对用工进行自我调整的权利,以求得再生;再就业,就是政府要提供就业培训,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第五,处置“僵尸企业”要把握好时机,以求尽量减少财政支出。对长期亏损、靠政府和银行”输血“维持生存的“大僵尸”要果断出手,及时停贷、停补、停担保;对大集团内部的一些“僵尸企业”,宜先由集团自己处理,政府不要急于介入;鼓励企业先走破产程序,在司法框架下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然后政府再择机介入,防止掉入“无底洞”。
二、政府的财政资金重在花钱买机制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