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经自治区政府批准,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建立内部控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
扩大对主管部门资产处置事项审批授权。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方式的总体思路,对资产处置事项实行分类授权的方式,调整扩大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减少压缩部门资产管理申报。《办法》明确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已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使用年限标准(或规定行使里程数的车辆)的资产报废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将单位资产其他处置方式实行分类授权:专用设备资产的处置授权提高到单位账面价值200万元以下,通用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等资产按照单位账面价值20万元以下,由主管部门审批。
增加了资产处置管理的要求,严格限制非公开资产处置方式。《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调拨资产等行为增设了前置条件限制;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对于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的资产处置事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按照建设节约型政府要求,《办法》修订了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规定使用年限标准,对办公家具用具等设备提高了使用年限,由原来使用10-15年的调到15-20年,对达到报废年限且能够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对机动车的报废年限和条件也根据国家调整的标准作出了相应调整,非营运车辆取消了年限限制,行驶里程由原来的50万公里提高到60万公里。
(文章来源:广西日报 记者:周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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