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客服
800062360
欢迎访问混改并购顾问北京华诺信诚有限公司!
北京、上海、重庆、山东、天津等地产权交易机构会员机构
咨询热线:010-52401596
国资国企动态
2017-03-24
随着国企改革走向快车道,激活企业的活力的关键就是激发管理人员的活力。在目前国有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还没有专门操作细则的情况下,该适用哪些规定?如何适用规定?2016年颁布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有哪些要点?本文将向您详细梳理。
1、股权激励的内涵及方式
股权激励是一种促进企业经营者与企业密切关联的长期激励机制,相比其他激励机制,可以把经营者、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的长远发展密切地结合在一起,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管理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更好的引进和留住所需人才,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最终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受到众多企业的青睐。
目前常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股权出售、股权奖励、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虚拟股权、激励基金等。
1. 股票期权
所谓股票期权,是指即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获得的收益由市场进行支付,企业没有任何现金支出。该种方式可有效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公司与激励对象无现金支付压力,具有良好的长期激励性。
2. 股权出售
所谓股权出售,是指企业按不低于股权评估价值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包括股份)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
3. 股权奖励
所谓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4. 限制性股票
所谓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可以较低的价格买入企业的股权(包括股份)。这一方式现金流压力较大,但预期收益相对稳定,激励周期具有长期性特点,激励作用相比于股票期权稍弱,对处于发展壮大期,股价缺乏大幅成长空间的企业较有吸引力。
5. 股票增值权
所谓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权利,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这实质上是通过公司业绩与股价的联动来实现的一种奖金机制。
6. 虚拟股权
所谓虚拟股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以一定数额的非实股,但激励对象可以比照实股享受其权益,其利益的获得需要公司支付。激励对象并不享有表决权、转让权等实股的权利。虚拟股权不会稀释股权,也无需报批,还能降低被激励对象的出资压力。
7. 激励基金
所谓激励基金,是指当公司当年业绩若达到考核标准,就按一定的比例从净利润或者净利润增量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激励基金,分次发放给激励对象,要求激励对象全部或者部分或者配比一定比例自筹资金自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并锁定一定期限。
国有企业目前主要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和股票期权这三种方式。通过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督促国企加快市场化改革,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实现国有企业的持续增长,有效避免企业的短期行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
2、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依据
相比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由于在所有者、高管等方面存在诸多行政限制,在产业方面还可能涉及资源垄断,其股权激励从内容到操作都更加谨慎。我们通过查阅各方面资料和整理,现将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有关的法律法规分类归纳如下:
1. 对于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
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主要有:
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2.《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2号);
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4.《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
5.《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
6.《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2修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
7.《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号);
8.《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11]1号);
9.《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
10.《关于组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1号);
11.《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等。
2.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我国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主要有: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6号);
2.《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2、3号》(证监会2008年发布);
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号);
5.《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68号);
6.《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7.《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等。
3. 对于国有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目前则还没有专门的操作细则。
3、国有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关注要点
有鉴于国有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和一般的挂牌公司一样尚无专门的操作规则指引,我们认为应当适用上文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法律文件以及股转系统针对股权激励的一般规定,同时参照适用并借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文件。
囿于篇幅和主题限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的规定在此不多加赘述(请参考上文罗列的法律文件),下文仅就适用于非上市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规定加以梳理,并提炼国有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所要关注的要点。
1. 股转系统的一般规定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
因此,国有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上述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向除原股东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35名对象发行股份。
此外,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的规定:“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司公众的股份发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这说明非上市公众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向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发行股份。
2. 金融类国企
对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部在2009年发布《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2号),规定“在国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公布之前,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截止目前,财政部仍未出台金融类国企的股权激励政策,但拟定的征求意见稿已上交国务院。
3. 科技类国企
我国的股权激励政策充分贯彻了“科教兴国”的战略,科技型企业一直享有国家的优惠和扶持,国有科技型企业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之一,在实施条件、方式、对象、出资、激励数量、限售、审批等方面存在与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不同的要求和特征。又由于我国立法在近年来越发关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状况,因此在这方面的国企股权激励法律法规也较之其他类型的国企更加健全。
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发布《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对设立高新技术中央企业股权激励试点的要求和申报程序做出规定。
2006年,两厅又根据以上通知的要求发布了《关于组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1号),在中关村科技园区选择部分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
据此,财政部、科技部在2010年发布《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号),并在2011年发布《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11]1号),对中关村国家自主示范区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以及其他科技创新企业的股权激励行为进行规制,并对审批机构进行了明确。该规定得到国资委的肯定,后者在2010年发布《关于在部分央企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
此后,全国各地方也相继出台股权激励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2016年,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在经过若干年的试点实验后,总结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这一办法使得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有了较为完善和系统的指导,也在更高的层面上对自2002年以来的规定作出筛选和总结。新三板国有挂牌企业属于非上市公司,同样应当适用国家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专门规定。在此,我们特梳理该《暂行办法》的核心要点如下,以供参考。
4、相关案例
目前新三板国有挂牌企业中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案例不多,比较典型的有建科节能(831146)、马龙国华(831655)等。下面我们以建科节能为例进行分析。
尽管建科节能在2014年就已经实施股权激励且符合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如果按照2016年《暂行办法》,其股权激励过程将存在如下瑕疵,我们特列举如下,以加深各位对《暂行办法》的理解。
(1)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确定行权价格时,应当综合考虑科技成果成熟程度及其转化情况、企业未来至少5年的盈利能力、企业拟授予全部股权数量等因素,且不低于制定股权期权激励方案时经核准或者备案的每股评估价值”,“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因此,建科节能行权价格仅根据股权激励方案批准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程序,放在今天来看,将会违反《暂行办法》。
(2)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股权激励应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国资审批程序,而建科节能股权激励仅仅履行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内部决策程序,国资审批程序的不到位,可能对建科节能股权激励实施构成法律障碍。
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走向了快车道,想要激活国有企业的活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关键就是激发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的活力。国有挂牌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不仅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还应当在程序上做到合法合规,同时应当注意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文章摘自2017年03月23日《WE言堂》 作者:K先生工作室)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