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一国有独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立于 1958年,因企业改革滞后、投资主体单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原因一直长期亏损,职工工资欠发数月,效益较差,主管部门拟对该企业进行改制,实现投资 主体多元化,增加企业活力。齐鲁瑞华公司有一批存货由于市场发生变化,长期闲置,以后能否再利用、市场能否回升,无法估计。为了摸清家底、核实资产,为企 业改制做准备,拟作报废处理。企业财会人员算了一笔账:存货账面价值1200万元,变价收入预计200万元,报废损失预计1000万元。经咨询主管税务机 关,若做报废处理,需作进项税额转出170万元,当期多纳增值税170万元,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7万元,共计多缴纳税款及附加187万元,当期付 现成本增加187万元(因该厂长期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巨额负数,在此不考虑所得额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因此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如何定性,标准如何掌握是有效实施税务管理的一个难点。在实际工作中各个 地方的税务机关对非正常损失执行标准不统一,因为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企业将非正常损失“演变”为正常损失而少纳税款的现象。基于上述原因,为了便于税款的征 收,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只要企业存货作报废处理,财务账面上有报废损失,就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
文章摘自2016年9月20日《人民铁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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