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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动态
2016-08-15
导语:颇受关注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方案,已经取得一定进展。一份名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文件初稿日前已由国家财政部牵头拟定,并征求过国资委、人社部、社保基金理事会、证监会等部门的意见。
众所周知,近年来,社会各方面对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呼声一直很高。虽然因为种种原因,这项工作一直没有能够推开,但是,随着老龄化速度越来越快,社保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缺口日益增多、矛盾越来越尖锐,决策层对此也已形成共识,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国有资本划转社会基金问题。这也意味着,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问题,要不要划转,已不需要争论,关键就看如何划转、划转多少、哪些企业需要划转、哪些企业应当作为划转的重点了。
事实也是如此,国有企业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全民”遇到问题时,理应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履行好与“全民”二字相匹配的义务,而不是只享受权利,不承担责任和义务。解决社保基金的缺口问题,从总体上讲,不是国有企业一家的责任,但是,如果没有过去国有企业管理不规范以及后来的改革又不彻底留下许多问题,社保基金的支付压力也不会有这么大,困难也不会有这么多。
要知道,上一轮的国企改革,存在一种比较突出的现象,那就是差的、小的企业全改掉了,大的、好的企业都保留下来了。尤其是中央企业,更是在改革中甩了很多包袱,但好企业却一个也没有改。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差的、小的企业在改革时,很多都因为改革成本问题,或社保基金没有很好地接续,或欠账较多,或暂时挂账。也就是说,这一轮改革,留给后来的社保基金问题,是很多的,也是存在着严重的风险隐患的。自然,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加剧今天的收支缺口。
相反,保留下来的企业,由于绝大多数中小国企都已经转制成其他所有制企业,不会再与保留下来的国企抢资源、抢政策、抢资金。因此,政府能够支配的资源和政策,也就更加集中到了保留下来的国企、特别是垄断国企和大型国企手中,形成资源、政策、资金的垄断和集聚。如前些年中央财政的资金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就多数都给了垄断行业和垄断企业,其他所有制企业根本不可能享受得到。在这样的情况下,将部分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不仅是国企应有的责任,也是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按照近年来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央企审计情况,一种比较共性的现象,就是盲目决策、管理松懈、损失浪费以及贪污腐败现象比较严重。虽然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但是,最根本的就是机制僵化带来的企业责任心缺乏,从经营者到企业员工,很多都没有对全体股东、广大民众服务的意识。要知道,,国有企业既然是全民企业,那全民就是企业的股东,就必须对每个股东承担责任。当企业有困难时,股东们共同帮忙。如上世纪九十年代四大国有银行对不良资产的剥离以及国家财政的资金注入,再如对垄断企业的财政补贴等,用的可都是纳税人的钱,是公共资源,是民众利益。所以,当股东有困难时,企业也要毫不犹豫地承担责任。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自然也是对股东承担责任的表现之一,义务之一。
也正因为如此,所有国企、特别是央企必须明确,将部分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决不是加重企业负担,增加企业的额外责任,而是企业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些年来,没有要求国有企业承担社保基金的划转责任,不是不需要,也不是国有企业没有这样的义务和责任,而是体制机制方面存在漏洞,管理存在漏洞,思路存在漏洞。将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只是国有企业责任回归的表现,而没有其他更深刻的含义。同时,以这样的方式让国企责任回归,也是为了让企业更加具有市场意识、规则意识。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借助国有企业改革的东风,做好国有资本的划转工作,从而让国有资本划转与国企改革同行,让国有资本划转成为改革的动力,而不是改革的阻力呢?应重点把握好这样几个方面。
首先,在方案设计方面,要明确国有资本的划转要求。由于此轮国企改革是自上而下,先顶层设计,再层层推动。自然,改革方案的设计也必须符合顶层设计要求。而国有资本划转问题,已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予以了明确,自然,也就必须在国企改革方案中予以明确,提出国有资本划转的具体要求。到底怎么划、划多少,则可以依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划转标准、划转时间、划转要求。前提是,必须划转。
其二,要依据不同的改革形式,采取不同的划转方式。我们注意到,目前,央企在改革问题上,出现了一种现象,那就是在推进央企重组时,依靠行政手段进行合并。如国旅集团并入港中旅、中纺集团并入中粮集团等。这就带来一个问题,不涉及产权转让、股权转移,如何按标准划转国有资本。因为,按照有关方面的要求,国有企业在上市、股权转让时,也要进行国有资本划转。那么,这种行政合并的方式,如何确定国有资本划转呢?需要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标准。不然,会影响到国有资本的划转
再者,对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企,如何进行国有资本划转。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国企可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这就涉及到几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国企引入其他所有制资本后,如何进行国有资本划转。一般情况下,就是按照实际分得的收入,按比例划转。假如企业为了逃避划转,不进行分红,就会使划转悬空。所以,必须按照企业当年可分红的收入以及国有股权的比重,强制确定划转比例。二是并购其他所有制企业,形成混合所有制,如何进行国有资本划转。原则上讲,就是在并购时就确定好划转比例,明确好划转标准,避免今后难以操作。
最后,还需要解决好一个问题,那就是划转国资的国有企业范围问题。目前,在国有企业监管和考核问题上,也包括以后的国有资本划转,都面临一个不太正常的现象,那就是所有的工作,都是针对国资委监管的100多家企业,其他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大多游离在外。显然,这是不公平的。据悉,这次将要出台的方案,将金融企业也列入了划转范围,应当说是一种进步。但是,还远远不够。因为,除金融企业之外,铁路、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都应该纳入国有资本划转范畴。必要时,那些围绕土地的国有企业,也应该纳入到国有资本的划转范围,以真正体现国有资本划转的公平公正。
当然,划转过程中可能遇到雾里看花划转比例、划转时间、划转期限等,则重点要根据企业的性质确定,譬如垄断行业,划转的比例就应当高一些,譬如这些年来得到国家政策、资源支持较多的企业,就要多承担一些。其他企业则可以根据行业效益状况提出不同意见。由于地方国企大多效益不是很好,如何划转,主要应当由地方政府确定。
总之,将部分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是为了更好地塑造国有企业形象,强化国有企业责任,改进国有企业管理,而不是增加企业负担。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让国企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这一切,必须明确。
文章摘自《东方财经》作者:谭浩俊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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