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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企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员工持股总量不得高于总股本的30%

日期:2016-12-22/ 来源:华诺信诚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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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2月22日讯 记者从北京市国资委获悉,近日,经市领导审核同意,市国资委出台了《关于市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办法》(京国资发〔2016〕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试点企业员工持股总量不高于总股本的30%

 

  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明确了员工持股及其管理的十项主要内容,从员工范围、出资来源、出资方式、入股价格、持股比例、持股方式、收益和损失、流转和提出、股权管理主体和股权管理方式等十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员工出资可包括货币出资、科技成果入股;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上市公司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额的25%;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市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告诉千龙网记者。

 

  市属一级企业、四级以下企业暂不开展试点

 

  市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实施办法》制定了试点企业的三个条件,分别从基本条件、优先条件和禁止条件等三个维度对试点企业的条件进行了制定,同时明确了市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概念和内涵,划定员工持股试点的企业范围。

 

  “《实施办法》明确优先支持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企业参与试点,市属一级企业、四级以下企业暂不开展试点,城市公共服务类和特殊功能类企业中从事资源性、垄断性和政策性业务企业不实施员工持股,存在纠纷、违反国企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得申请员工持股试点。”该负责人表示。

 

  员工持股不得突破政策底线和红线

 

  据介绍,《实施办法》注重突出注重规范性,守住政策底线;注重导向性,分层分类推进;注重操作性,细化流程程序三个特点。《实施办法》规定,在员工持股范围、出资来源、出资方式等方面的原则性规定,与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保持一致,不突破政策底线和红线。《实施办法》从员工持股方案制订到程序履行做了详细的规定,关注职工、监事会、外部董事和非公有资本股东意见,明确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的区别,注意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政策进行衔接。

 

  同时,《实施办法》确立了五项基本原则,要求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坚持试点先行、稳妥推进,坚持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坚持科学监管、放管结合。《实施办法》规范了试点实施流程,要求企业应从企业基本情况、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员工持股主要内容等七个方面制订员工持股方案,并履行内部决策、一级企业审核、市国资委审核确定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员工持股企业股东会通过方案并报备案等程序。

 

  此外,《实施办法》提出试点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分批开展试点,按时进行总结;做好信息公开,完善内外监管;规范实施试点,严格责任追究;搞好工作协调,做好政策衔接的五个基本要求。

 

  “下一步,市国资委将召开员工持股试点启动会,要求相关企业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建立和完善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公司市场竞争力,为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经验借鉴。”相关负责人表示。

(文章摘自2016年12月22日《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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