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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号文”国企试点员工持股明确了哪些红线?

日期:2016-09-12/ 来源:华诺信诚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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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有明确限定,且改革本身,也仍需一系列条框来守住风险底线。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下称《试点意见》),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政策措施。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获悉,作为国有企业改革“1+N”方案中的重要一环,此次员工持股改革实为所有国企改革中最敏感、最复杂的环节之一,其风险不仅包括差异化不够可能导致“越改越乱”、难以切实起到激活国有经济及其体制机制的主要目的,还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因此,尽管《试点意见》规定,包括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均将试点这一改革举措,但仍有一系列企业暂时不适用于该项改革,且改革本身,也仍需要一系列条框来守住风险底线。

 

 

 

  试点范围考量

 

 

  对于目前哪些企业可能纳入试点范围,国资委相关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将主要有四方面条件: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四是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转制科研院所、高新科技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等会优先考虑。”该国资委相关人士称,主要原因是与传统企业相比,科技型企业一般都不是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其技术要素和人力资源通常起到决定性作用,人的因素更为重要。

 

 

 

  他表示,这类企业中,持股比例将分别从管理、科技、业务等骨干人员的工作成绩以及企业因此获得的盈利等进行衡量,一方面促进企业快速转轨发展,一方面也扩大了国有体制在创新驱动中的作用。

 

 

 

  而暂不参与试点的企业,包括中央二级以上企业及省级国有一级企业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一级企业。

 

 

 

  上述企业一方面资产规模庞大、员工数量众多且管理层级、业务种类均繁多,改革设计方案相对比较复杂;一方面这部分企业还大多为国有独资,且主要职能多为资本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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