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涉及中央文化企业内部资产转让或文化行业特殊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协议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中央文化企业审核批准。
八、根据文化行业准入要求,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行为进场交易,可以设置与准入要求对应的受让方或投资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所设资格条件应当经本通知第三条中规定的相应机构批准。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九、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明确企业内部国有资产交易管理部门、人员、职责和管理程序,规范档案管理。交易行为完成后,要按规定做好企业章程变更、国有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等管理工作。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开展国有资产交易审议决策事项,应当登录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完成有关工作。
十、2017年12月底前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内部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在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备案。每年1月31日前,中央文化企业将上一年度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报告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十一、文交所应当明确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管理制度、业务规则、收费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开。交易规则应符合国有资产交易制度规定,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相关业务应当接受财政部监督检查。每年1月31日前,文交所应当将上一年度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报告财政部。
十二、财政部批准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直接报财政部批准,其他中央文化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中央文化企业批准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中央文化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
十三、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符合交易规则的,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文化企业可以要求文交所或相关企业终止国有资产交易。
十四、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文交所相关工作人员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或组织相关交易行为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 政 部
2017年10月13日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中央文化企业 国有资产交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