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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6-11-30
▎三是严格甄别纠正工作程序。依法保障申诉人的诉讼权利。畅通申诉渠道,做好诉讼服务。充分尊重、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请权、申诉权、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和处分权。落实接谈要求,完善询问方式,充分听取申诉人的意见。要加强审级监督,上级法院可以提审和改判的,不宜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强化对下级法院办理产权案件的监督和指导,防止程序空转。
▎四是审慎把握甄别纠正司法政策。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特别是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坚决纠正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错误生效裁判。对于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当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而以犯罪论处的,或者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而以犯罪论处的,均应依法纠正。坚决纠正以刑事执法介入民事纠纷而导致的错误裁判。对于以刑事手段迫使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导致生效民事裁判错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对于民营企业投资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严重影响行使民事诉讼权利,被解除人身自由限制后,针对民事案件事实提供了新的证据,可能推翻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核实;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启动再审。依法甄别和再审因政府行为引发的产权申诉案件。甄别和再审产权案件时,对于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而违约毁约侵犯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的,或者因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对投资主体受到的财产损失没有依法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和改判。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在再审审查和审理中,要注意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民事调解方式,妥善解决财产纷争。
此外,《实施意见》还针对案件审理、执行程序中涉案财产的处置、国家赔偿等社会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附:《意见》全文
法发〔2016〕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的重要意义
1.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加强产权保护,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夯实党长期执政社会基础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是中央加强产权保护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举措,对于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对于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对于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激发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2.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均有明确要求。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就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专门作出系统的决策部署,并就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作出明确分工,将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确定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讲政治、讲大局,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站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敢于担当的精神和攻坚克难的勇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决完成好此项重大政治任务。
3.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审判工作。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往往时间跨度较长、形成原因复杂。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既有严格的法律性,又有严肃的政策性;既要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又要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充分体现政策导向。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严格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抓紧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侵害产权的案件,总结宣传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案例,不断丰富和积累产权保护司法经验,着力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努力推进产权保护的法治化。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