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董事长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推动依法完善公司章程,合理配置权利义务,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在董事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中明确推进法治建设职责,并将依法治企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二)促进将法治建设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三)组织研究部署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加强指导督促,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四)定期听取法治建设进展情况报告,并将其纳入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带头依法依规决策,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要求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听取法律意见;
(六)推动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总法律顾问可由董事会聘任的相关规定,设立与经营规模和业务需要相适应的法律事务机构,促进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相关职责由总经理履行。
第七条 总经理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组织推动,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切实抓好组织落实;
(二)依法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各项活动有章可循;
(三)督促经理层其他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经营管理,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经营管理行为;
(四)推动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作用,不断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落实规章制度、重大决策、经济合同法律审核制度,加强合规管理和法律监督;
(五)完善法律顾问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拓宽职业发展通道,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条件;
(六)组织实施普法规划,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大力提升全员法治意识,努力打造法治文化。
第八条 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对本单位及子企业推进法治建设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并可以将其纳入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条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应当将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摘自2017年7月26日《国资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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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行职责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