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必要的专项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开,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一)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
(二)办理备案情况;
(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
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检查,必要时,有关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其他相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第四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财政部汇报,重点检查资产评估协会履行以下职责情况:
(一)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制定、修改情况;
(二)指导会员落实准则情况;
(三)检查会员执业质量情况;
(四)开展会员继续教育、信用档案、风险防范等情况;
(五)机构会员年度信息管理情况。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开展资产评估行业监督检查,应当由本部门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具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检查时,财政部门认定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和重大遗漏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以资产评估准则为依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专业技术论证,也可以委托资产评估协会组织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四十七条 检查过程中,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发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协会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资产评估委托人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对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下列行为,可以向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举报:
(一)违法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
(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三)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或备案后未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
(四)资产评估机构违反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五)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六)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资产评估委托人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投诉、举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可以先与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沟通。
第四十九条 在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中,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有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资产评估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举报。
由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的行政管理层级不匹配或存在其他原因超出省级财政部门处理权限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申请由财政部受理。
向财政部门投诉、举报事项涉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的,由财政部受理。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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