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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7-04-18
三、科学制定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一)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具体指标由资金存放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设置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小微企业、三农、扶贫领域贷款等支持经济发展贡献度的相关指标。
(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由资金存放主体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四、加强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
(一)财政部门新开立财政专户存放资金和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一般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资金量较小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资金量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一确定。
(二)财政专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在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省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是否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由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五、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存放管理
(一)预算单位(不包括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下同)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放资金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鼓励有条件的预算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二)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定期存款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
中央和省级预算单位开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的单位范围、资金规模,分别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省级以下预算单位是否开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由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六、加强资金存放银行管理与约束
(一)加强资金存放银行管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严格控制每次定期存款的银行数量,并与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
(二)防范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为。资金存放主体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财政部门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当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
(三)规范银行吸存行为。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存款经营行为,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并强化监管和问责。
七、工作要求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