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有股东在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时,应当遵守上市公司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保密、披露工作。
八、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实施细则。
九、各级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股权管理审批工作中出现恶意串通中介机构、泄露上市公司重要信息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部现行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2016年12月7日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国有金融企业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