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档目标值,完成后指标得满分,同时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档目标值,完成后正常计分。
第三档目标值,完成后加分受限,考核结果不得进入A级。
第二十二条 利润总额目标值与工资总额预算挂钩。
第一档目标值,工资总额预算高于上年水平。超额完成目标的,按照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可以实施特别奖励。
第二档目标值,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水平(目标值低于上年完成值较多的除外)。
第三档目标值,工资总额预算比上年应有所下降。
第二十三条 任期考核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三年完成值综合确定。各项考核目标值经对标处于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后得满分;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加分受限。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在国资委领导下,由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六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
(二)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 考核期中,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同时抄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三十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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