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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6-11-23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巡视员)
发布内容: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各位记者:
大家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6年12月1日实施。下面我为大家介绍该《规定》的有关情况。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和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以及企业“走出去”等国家战略的持续深入推进,我国经济与全球经济深度融合,我国与各国之间的贸易、金融交往日益增多,国际投资及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独立保函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境外交易和签署合同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带动国内独立保函业务的快速递增。2015年,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保函余额达到24450亿元人民币,商业跟单信用证余额7232亿元人民币,独立保函业务的规模和体量已远远超过商业跟单信用证。与独立保函商业实践高速发展的趋势相对应的是,近年来诉至法院的独立保函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各地法院对制定独立保函纠纷裁判规则的需求十分迫切。另一方面,银监会、银行业协会等机构亦多次来函来访,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出台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为我国独立保函业务的全球化发展提供健全完善的法治保障。
在上述需求和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于2013年正式提出制定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立项建议,历时近四年,先后八次修改稿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两次进行专题讨论,努力做到回应各方关切,切实解决实际需要。《规定》的出台意义重大:
一是司法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独立保函业务是与国家战略配套的金融工具。“一带一路”建设、人民币国际化、自贸区建设、“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战略,给独立保函的业务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2015年,我国对“一带一路”相关49个国家直接投资148.2亿美元,同比增长18.2%;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2100.7亿美元,同比增长9.5%,其中承接“一带一路”相关60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926.4亿美元,独立保函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投资、工程承包的重要增信工具。“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我国要从“贸易大国迈向贸易强国”,将进一步推动催生独立保函业务新需求的增长。制定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对于营造高效、公正的投资营商法治环境,提升我国在“一带一路”建设和企业“走出去”等战略实施过程中的法治竞争力,保障我国与沿线国顺利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复合型的互联互通网络,促进我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重要的作用。
二是人民法院及时解决新类型案件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审判实际需要。独立保函是商业实践发展的产物,我国并无调整独立保函的专门立法,也未加入相关国际条约。由于独立保函种类繁多,包括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等多种形态,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涉案金额高,涉及国别多,域外法查明和平行诉讼协调困难重重,新型疑难法律问题层出不穷,各地法院普遍反映该类新型案件的处理难度大。调研中我们发现,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在确定管辖、适用法律和划分责任方面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情况较为严重,止付标准低、止付程序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规定》及时回应人民法院对统一裁判标准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需求,通过明确独立保函的性质,明晰独立保函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效定分止争,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是司法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依法支持金融创新的职能体现。独立保函是顺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的金融创新。独立保函替代了过往难以谈判成功的保证金,降低了商业交易成本,促进商业效率提高,故被誉为“国际商业社会的生命血液”。另一方面,独立保函对债权人予以高效便捷的赔付,减少因债务人违约带来的风险损失,对于构建平稳有序的商业信用体系意义重大。《规定》依法支持金融创新,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基础性法律依据,确认独立保函的新型信用担保模式;强调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统一国际国内独立保函的交易规则,引导和保障我国银企有序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妥善处理受益人付款请求权和开立人抗辩权之间的关系,建立受益人滥用付款请求权的防控机制,保障微观交易安全,防范独立保函的系统性风险。因此,《规定》的出台,对于完善发展我国的商业及金融信用市场、规范国际国内金融交易秩序,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规定》的制定原则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