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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16-08-03
五、扩大低空空域开放
(十四)科学规划空域。及时总结推广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经验,实现真高3000米以下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无缝衔接,划设低空目视飞行航线,方便通用航空器快捷机动飞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空域分类标准,在国(边)境地带、空中禁区、全国重点防控目标区和重点防空目标等重要地区划设管制空域,包括航路航线、进近(终端)和机场管制地带等民用航空使用空域,确保重要目标及民航航班运行安全。
(十五)优化飞行服务。完善基础性航空情报资料体系,制定并发布目视飞行航空图,实时发布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的飞行动态、天气条件情况,提升低空空域航空情报、航空气象、飞行情报与告警服务能力。简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飞行计划申请和审批(备案)程序,原则上通用航空用户仅向一个空管单位申请或报备飞行计划;涉及管制空域的飞行活动,须申请飞行计划和空中交通管制许可,长期飞行计划只作一次性申请;仅涉及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的飞行计划,报备后即可实施。
(十六)提高审批效率。飞行管制分区内的飞行计划申请,应在起飞前4小时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2小时批复;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应在起飞前8小时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6小时批复;跨飞行管制区的,应在起飞前1天15时前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1天18时前批复。监视空域飞行计划,航空用户应在起飞前2小时向飞行计划受理单位报备,飞行计划受理单位需在起飞前1小时向空管部门报备;报告空域飞行计划,航空用户应在起飞前1小时向飞行计划受理单位报备。对执行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与反恐处突等紧急、特殊通用航空任务的飞行计划,应随报随批。
六、强化全程安全监管
(十七)加强适航管理。按照现有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项目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完善通用航空器生产制造行业标准,制定民用无人机生产标准规范。民航局负责完善通用航空器、零部件的适航标准和审定程序,提升通用航空器型号审定能力,加强航空油料的适航管理,实现适航管理全覆盖。
(十八)确保运行安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通用航空联合监管机制,形成全过程、可追溯的安全监管体系,由国家空管委办公室、民航局牵头,按照“地面管控为主、空中处置为辅”的原则,分类分级、各司其责,实施通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监管。民航局负责建设通用航空安全监管平台,充分运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通用航空器地面和空中活动的监控与追踪能力,实现飞行动态实时监控。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无人机无线电频率规划管理。军队负责查证处置空中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公安部门负责“落地查人”,严厉打击“黑飞”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低空飞行安全有序。
(十九)规范市场秩序。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减少行政干预,简化进口航空器购置审批(备案)手续,鼓励通用航空企业创业和多元化发展。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标准,规范行业准入,提高通航飞行器的适航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通用航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行业自律,逐步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通用航空市场。
七、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实施。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产业发展、加强安全监管等主体责任,根据地区发展实际,科学制定支持措施,充分发挥企业积极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在规划编制、安全监管、重大项目等方面加强指导协调,完善支持政策措施,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及时研究解决飞行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二十一)加大资金支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多种方式、多方筹资,加大对医疗救护、应急处突、防灾减灾、偏远地区和地面交通不便地区运输服务等通用航空公共服务的经费保障力度,扩大通用航空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完善现有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通用航空业,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通用航空。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