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轮债转股过程中,市场化、法治化是核心,如何在实施中“排除干扰”?王剑认为,政府不能“拉郎配”,转股后也不能对银行整顿企业造成干扰。“目前大家都认同按市场化行事的原则,但如何确保落实,实现市场化,还需要在机制上具体设计。”王剑建议,可以采取一企一议的方法,在方案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尤其明确银行、战略投资者的股东权利,并由更上级政府审议通过。
亟需完善配套细则
总体而言,与上一轮债转股相比,目前我国司法、体制、社会环境等方面有了很大进步。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增长,无论是政府还是银行、企业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各方实力明显增强,经验更为丰富,抗风险能力也更强。从债转股的退出机制来看,当前多层次资本市场也更为发达,并购重组活跃,这使得退出渠道比以往更为顺畅,为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打下了良好基础。
但进一步推动债转股落地并实现规模推广,目前亟需完善、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王剑认为,整体而言,债转股的推进并不需要大幅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现有体系基本上能够适用,只需要细微完善,并加强落实。比如,对符合条件的债转股项目,银行若选择自持股份,在风险权重上可以给予一定优惠,或者享有退出机制等其他方面的便利。
对于债转股项目无法避免的税收和资本占用等问题,业内普遍认为,为调动企业和金融机构实质性落地债转股的积极性,应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作为激励。有专家建议,对于转股企业,政府则可给予所得税、增值税、土地流转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激发企业债转股的积极性,比如在会计处理上,对由于债转股产生的相关税费给予税前抵扣等。
对于银行来说,关键是想办法降低其成本。如可通过财政贴息、设立债转股投资引导基金等多元化方式为债转股业务提供低成本资金。还有专家建议,应该允许银行所属债转股实施机构向央行申请再贷款,丰富实施机构低成本资金来源等。
另一解决债转股资金来源的思路是面向公众发售股份。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王信建议,政府设立的投资开发公司可实行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可以考虑向社会公众、机构投资者发售股份。发股收入可用于收购更多的银行债权并有序地开展债转股,从而降低债务率。
王信建议,为提高开发投资公司股票的吸引力,政府可赋予这类公司在国内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比如“一带一路”项目和一些垄断行业的专营或优先投资权,使该公司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在最初几年,开发投资公司可向公众投资者支付不高但稳定的股息,待公司盈利显著提高后,投资者可获得更多分红。有关操作应尽可能公开透明,提高公信力,便利投资者在充分评估风险收益的前提下实现投资决策。
(文章摘自2017年9月6日《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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