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
(2)为了近期(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18、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是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19、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由 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 出资人所在的所出资企业依据其产权归属关系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相等的,由各国有资本出资人推举一个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20、在国有产权转让中,首次挂牌价格 不得低于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90% 的,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2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 不得 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
2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 一次付清 。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 总价款的30% ,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 合法的担保 ,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 不得超过1年 。
2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 下级政府 和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分别批准。
24、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包括: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协议转让、无偿划转、间接转让
25、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如果国有控股股东转让,只需要事后报备的包括:
(1)总股本≤10亿股的上市公司,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 ;
(2)总股本>10亿股的上市公司,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 ;
(3)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 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26、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如果国有参股股东转让,在 1个 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 5% 的只需要事后报备。
27、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如果受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受让人应为 法人 ,而且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 3年 以上,最近 2年 持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8、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 30 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 90% 。
29、 财政部门 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
30、转让国有资产的过程中,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只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产权转让可以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但转让价格 不得低于 挂牌价格。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