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外商投资公司合并、分立;
(7)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
(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不涉及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载明事项的除外)。
32、内资公司的股东能否将股权转让给香港人?
答:可以,但需经科工贸信委审批,然后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类型由内资公司变更为外资公司。
3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增加一个台胞股东?
答:增加股东后改变公司类型,需先经过经信委审批,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复,新章程也需经信委备案。涉及股权转让的,需要到公证处做公证。
34、外商投资公司哪些登记事项的变更需要先经过科工贸信委审批?
答:增加或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外商投资公司合并或分立、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不涉及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载明事项的除外)。
35、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为内资公司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须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4)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5)外商投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6)股权转让协议 (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
(7)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应提交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8)内资公司章程(原件1份);
(9)新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0)新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及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6、内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须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4)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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