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这一前提的条件下,《意见》提出“出资人机构主要依据股权份额通过参加股东会议、审核需由股东决定的事项、与其他股东协商作出决议等方式履行职责,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活动。”
“以国资改革带动国企改革。上,是监管,下,是企业。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为基础,两个文件实现了有效衔接,焦点就回到了改革的核心问题。”李锦表示。
《方案》中还突出国有资本运营,牵头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实施资本运作,采取市场化方式推动设立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中央企业创新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等相关投资基金。
事实上,自2014年以来,国资委发起成立的以国协、国同、国创、国新为代表的4支引导基金,逐渐形成了“中央企业创新发展基金系”。通过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运作机制,基金成为出资人机构转变监管职能,实现管资本的重要抓手。
基金的活力,取决于投资、运营平台的市场化程度。由于目前多数基金,均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运行主体,出资人机构的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成为关键。2017年4月下旬,国资委主任肖亚庆密集调研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试点央企,听取企业相关负责人的汇报。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确保改革的稳步推进。
《方案》提出“要坚持试点先行,结合企业实际,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分类放权、分步实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对此,李锦告诉记者,“这意味着国资委监管方式的转变要和国资委的职能转变以及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充分衔接。”
(文章摘自2017年6月20日《国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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