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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动态
2017-05-17
第四,忽视“分类分层”前提。当前有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细心”不够,笼统地谈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忽视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的“分类分层”前提。回顾30多年来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先后经历了从改革开放之初到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放权让利”阶段,上个世纪90年代初至本世纪初的“制度创新”阶段,以及十六大以后以2003年国资委成立为标志的“国资管理”发展阶段。
十八届三中全会则开始了新时期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阶段。如果说这个新时期改革阶段与前三个阶段有什么重大区别的话,那应该是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是以国企功能分类为前提的,甚至可以概括为“分类改革”阶段。根据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国有企业可以分为公益类、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以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
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将会有不同的国资监管机制,混合所有股权结构中的国有持股比例要求不同,企业治理机制也有差异。一个国有企业,是否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国有股份比例多少,混和所有制改革进程的快慢节奏,这些问题的回答必以其功能定位和类型确定、并向社会公开透明为前提。
不仅如此,对于中央企业,对于地方企业,对于集团公司,对于不同层级的子公司,其是否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方案都不应该相同,所以混合所有制改革还要先行分层。“分类分层”是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条件和前提。
第五,忽视法律法规前提。当前有些人对混合所有制改革“耐心”不够,提出要加快推进、全面推开,这就忽视了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要以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完善为前提、需有一个从试点到法规制度建设的稳步推进的过程。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股权结构设计、各方利益调整、激励机制重构、产权市场交易以及资产价值判断等企业内外的各种活动,要求确保各类产权得到平等保护,确保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市场信息公开透明,确保市场交易过程严格监管和第三方机构的作用有效发挥,这都需要以法律制度建设为前提。
当前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最大的障碍在于,从国有股东的角度看,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忧;从非国有股东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角度看,也有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对非国有产权或其他类型的国有或公有制产权、与企业经营间接相关的各种权益受到侵犯的担忧。
如果缺乏在产权、市场、公司治理等各方面的法律制度保障,这种担忧就难以消除,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也就无法实质性推进。因此,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试点先行,在试点中不断探索完善法律制度,以法律制度建设为前提,只有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才能够全面实质性推进。从这个角度看,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也就不能设时间表,不能急于求成。
第六,“重股权、轻治理”。当前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很多案例都是把工作重点仅放在公司股权重构上,而忽视进一步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效率和国有资本的运行效率,实现国有资本最大程度保值增值,更有效地实现各类国有企业的使命。
而这个目标实现最为直接的决定因素是企业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否完成,不能仅体现在是否引入了非国有股东上,还要体现在是否构建了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上。要根据刚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具体化和制度化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构建高效的运行机制,保证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有效市场运转机制,保证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有效结合起来。
第七,“重约束、轻激励”。无论是从一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设计中看,还是从一些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看,存在仅仅强调约束国企管理人员的行为,而忽视对在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利益相关者的激励机制的建立、不能很好地实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问题。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仅要保证国有资产保值、不流失的“底线”,还要建立有效激励机制追求国有资产的最大限度增值。
一方面,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要有利于调动各利益相关方参与和推进混改,保证各方获得公平的利益分配和话语权;另一方面还要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要能够调动经营管理者、核心员工的积极性,要按照分类分层的原则对经营管理者进行选聘、考核和激励,对商业类企业要加大市场化选聘、差异化薪酬制度的力度。同时,还要从制度上设立针对个人的“改革容错机制”,改革过程中既有问责机制,也要有免责机制,要信任和鼓励企业家大胆创新。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