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在实践中,破产和解的案例非常少,和解成功的更是少之又少,使僵尸企业起死回生更多依靠重整程序,而不是和解程序。
(3)破产清算
企业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被依法宣告破产而进行清算是为破产清算。由于破产事务本身即具有的复杂性、破产程序的复杂性,法院受案率虽逐年上升,但实务中真正完整完成清算的企业依然是有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满足一定条件时,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文章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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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 债务重组 产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