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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动态
2016-08-16
1、为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可以进行清产核资,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2003年第1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请清产核资:(1)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2)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式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2、符合条件的资产处置行为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005年第12号)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3、国有全资企业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确定原股东增资、减资的股权比例。依据《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规定,国有全资企业发生原股东增资、减资,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股权比例。
(六)简政放权方面。
取消下放部分审批事项,简化国有企业兼并重组审批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规定:(1)取消下放部分审批事项。取消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事前审核,强化事后问责。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审批(构成借壳上市的除外)。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部分情形,取消审批。地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下放地方政府审批。(2)简化审批程序。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实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类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实行快速审核或豁免审核。简化海外并购的外汇管理,改革外汇登记要求,进一步促进投资便利化。优化国内企业境外收购的事前信息报告确认程序,加快办理相关核准手续。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效率“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生产许可、工商登记、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从简限时办理。
二、地方的探索和创新
在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中,有许多体现地方特色和基层率先的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减轻企业改革成本负担。
山东、重庆等省(市)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提出,集中部分股份转让收益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设立国有企业改革稳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必需的改革成本。建立国有资本多渠道筹集投入机制,对企业承担的政府指令性建设项目,由政府协调解决项目资本金。建立稳定可靠、补偿合理的企业公共服务支出补偿机制,确保企业的政策性亏损由政府合理补偿。福建省《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省属企业实施关闭、解散、清算等改革,主体不存在的,其按现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预留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企业没有能力预留的,可从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中按计划分年预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省属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控股或全部退出但仍持续经营的,可不预留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省属企业之间重组合并的,原单位参保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合并转移到新组建公司时,按原参保方式由新组建的公司接续保险关系·
(二)建立国有企业资本市场化补充机制。
重庆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提出,除企业利润追加投资、股票上市融资和社会创业投资增加企业股本外,探索由政府设立股权引导母基金,引导国有资本、保险资金、社保资金、银行资金、私募股权基金、外资私募基金等各类资本参与,形成若干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持续不断地补充企业资本金。
(三)落实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有关政策。
福建省《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国有企业之间改制重组后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只要用地性质不改变,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四)建立公益性项目补偿机制。
湖北等省(市)提出,因企制宜,一企一策,建立公益性项目补偿机制。对公益性及准公益性项目采取单独核算、单个项目平衡,以及项目整体打包、综合平衡等方法,由承担项目的省出资企业与项目所在地的政府及相关部门算好项目平衡账,通过资产划转、资本金注入、特许经营权授予、税费减免、财政贴息、预算弥补等多种手段整合集约资源,保证省出资企业能够顺利回收投资并获取适当回报,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