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2401596/52401597/18511590895
中国产权协会市场服务专业分会副会长单位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产权交易所会员

国资挂牌规则第117问: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前的审核重点有哪些?

日期:2015-04-21/ 来源:华诺信诚 / 分享:

分享到:

 

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前,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交易双方主体资格、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以及交易合同等内容。 

(一)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

产权转让机构进行交易操作时,首先要审查的就是交易双方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找到足以证明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据材料。同时,要审查经办人是否持有转让或受让方出具的授权委托证明。

对转让方,重点审查主体资格证明、所转让产权的权属证明。具体包括:(1)出让方如为法人,应提供经过年检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成立及最近一次变更的政府批文或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产权归属证明,即转让的产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纠纷;涉及的资产有无设置抵押;交易是否经过所有相关债权人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应要求出让方做出产权无抵押、质押和对外担保等的书面承诺函,并盖章、签字。(3)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该产权转让决议。(4)有权处分该产权的机构的转让决定,转让的产权属于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应当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的文件;如果转让后失去国有控股地位的,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工安置方案。(5)产权转让的收款凭证。

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具备可转让条件,如是否被抵押、质押或冻结等是否有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是否获得债权人同意等。具体包括:(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3)批准企业改制及设立的文件(股东出资协议);(4)企业章程;(5)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备案)证明。

对受让方,重点审查其是否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组织或自然人,并且本次交易行为已经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1)受让方如为法人,应提供经过年检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提供经过批准允许受让该部分产权的相关文件,如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3)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表受让方办理产权转让事宜的人员须持有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受让方若为多名自然人的,可推举一名委托代理人代理相关事宜,但也须有全体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权转让中若转让给内部职工的,须提交职工花名册。

在对产权转让主体的监管方面应注意的问题:(1)监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市场,把住市场关;(2)审核出让方企业产权的所有权、处置权,把住权证、权属关;(3)审核国有资产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资产评估,把住资产评估关;(4)审核债权、债务的处理情况,把住债权、债务关;(5)在企业整体转让时审核职工安置情况,把住职工安置关;(6)审核出让方所得收入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把住产权转让收益关。

(二)转让程序的合规性审查

对转让方,重点审核其是否履行了转让国有产权应履行的内部决策、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手续;是否按照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等。

对受让方,重点审核其受让产权的行为是否获得有权部门、机构或人员同意;是否按照正常程序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受让产权,并履行了申请和受让手续。

(三)转让方式合规性审查

重点审查国有产权转让是否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转让方式;转让方式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所选取的转让方式在操作实施过程中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交易价格的确定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因此,在对交易价格的确定审查时,应重点审核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情况,对于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是否具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同意的书面意见或文件。

(五)产权转让合同的审查

重点审查产权转让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是否与实际转让行为相符合;转让价款的结算是否符合规定。

 


客服QQ:80062360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大街16号院东楼 2层
Copyright © Copyright 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华诺信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京ICP备11009389号-2

010-52401596

服务时间:5X8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