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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挂牌规则第112问:职工安置方案如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日期:2015-04-21/ 来源:华诺信诚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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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1.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工会法》和《劳动法》等法律,赋予职工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2)工会代表职工进行与厂方平等协商和集体谈判的权利;(3)劳动经济权利;(4)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权利;(5)民主参与权利;(6)民主监督权利;(7)工会组织和代表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权利;(8)精神文化权利;(9)社会性别平等权利;(10)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三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四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2.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颁布)第五十二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职代会共有五项职权:(1)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4)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5)选举(厂长)权: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3.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方式。通过的内容包括:经济补偿或一次性安置费标准,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障关系的接续方式,职工再就业方案等。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行使"审查同意或否决"通过的方式,采取表决制。当投票职工占应到数的 2/3 以上,且赞成票占应到职工(代表)人数的1/2 以上时为表决通过。

如果职工(代表)大会未能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产权持有单位应根据职代会审议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在一定期限内再次召开大会审议该项职工安置方案。方案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产权持有单位必须修改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修改后,需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报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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