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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并购|国有产权转让的特征及程序

日期:2017-03-28

  并购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也是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控制力的重要措施。国企并购国企重组的重要方式,可以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效率、提升规模经济水平并加快劣势企业退出市场步伐。

  目前我国国有中小型企业数量仍然偏多,大型企业集团在企业规模、创新能力、品牌建设、经营效率等方面与优秀的国际大公司相比差距还相当大。

  一、特征:

  近几年,国有企业并购在规模扩大的同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第一,政府推动与企业自主相结合。

  改革开放以来,相当一个时期的合并重组都是政府主导。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国资委在并购重组中的作用与日倶增。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起草的《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目前《中央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尚未正式立法)。为探索中央企业重组和国有资本进退的平台,国资委选择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中国诚通控股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试点,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对部分国有企业进行托管和重组。国资委还分三批确立了中央企业的主业,分批审定了中央企业的发展战略,以引导中央企业并购重组的方向和行为。

  第二,资产划拨与市场行为相结合。

  从近几年国有企业的并购重组来看,中央企业之间和地方国有企业之间集团层面的联合重组大多是通过资产划拨方式完成的。

  这些资产划转主要集中在煤炭、电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造纸等行业。中央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既有通过资产划拨方式也有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完成的;中央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收购重组,则是通过市场化方式完成的。随着改革的深人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融资手段日趋多样,证券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方式和手段也更加灵活多样,过去以行政划拨为主的手段逐步演变为多种方式的合并重组。此外,通过借壳上市、增资扩股、股权置换、整体上市、吸收合并等多种资本交易方式进行的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也日趋增多。

  第三,横向重组与纵向重组相结合。

  企业的横向重组,是近年来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主要形式。

  这中间既包括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合并重组,也包括企业内部或企业之间相近或类似业务板块的重组整合。

  企业的纵向重组即完善产业链,也是近年来国有企业重组的一种重要选择。不少企业通过纵向重组,形成了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提升了企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第四,外部重组与内部重组相结合。

  由于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国有企业内部在主营业务、管理层级等方面存在不少弊端,部分企业涉及的主业太多,一些企业集团内部所属企业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大多数企业内部管理层级偏多,严重影响到国有企业的竞争力。近年来,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在积极推进外部并购重组的同时,着力整合内部资源,挖掘内部潜力。

  第五,改组重组与改革改制相结合。

  近年来,部分国有企业把并购重组与企业改制结合起来,积极吸引其他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或民营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加快实现集团层面的股份制改革。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呈现出的这些特点说明:一方面,我国企业并购重组的市场化程度有了明显提高,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的作用得到加强,企业在并购重组市场中的主体地位有所提升;另一方面,我国企业的并购重组具有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的特点,市场和企业在并购重组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并购重组的市场化建设还有待继续推进。

  二、程序和步骤

  转让与受让一般国有企业产权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03年12月31日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10月28日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

  一般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程序可以分为以下若干步骤:

  内部决策、相关部门决定和批准、清产核资与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或有批准程序、产权变更登记。

  第一、内部决策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第一步是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可行性硏究

  可行性研究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分析通过转让国有产权所能达到的目的;二是分析具体的转让策略;三是确定对受让方的要求。

  企业应分析希望通过转让国有产权达到的目的,一般来说是引入投资者的市场资源、人力资源、资本资源、技术资源、品牌资源等,引入新的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实现战略发展,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并取得企业国有产权的最优化价格。

  企业需要分析拟转让的标的大小,确定整体转让或者部分转让的策略及具体的份额,以及是否考虑转让控股权。

  企业需要确定对受让方的要求。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国有企业改制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企业的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充分考虑投资者搞好企业的能力,选择合格的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资源增量,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盘活资产,扭亏脱困和增加就业,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二)制定转让方案

  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企业应当形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在决定或批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审査转让方案。

  企业转让方案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三)内部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此外,总经理办公会应对转让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实际可操作性进行详细讨论,并作出结论。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之外的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应依照自身的内部决策程序进行转让方案的内部审议。

  转让国有产权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罝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内容包括:

  经济补偿或一次性安置费标准、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障关系的接续方式,职工再就业方案等。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行使“审查同意或否决”通过的方式,采取票决制。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进行民主选举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须获得应到职工代表或者职工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二、报批

  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进行批准,不仅是各级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体现,更是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交易管理的重要途径。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的企业,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从出资人的角度,履行出资人的义务。

  一般而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批准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若转让企业的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该转让事宜后,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由子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持有者决定,相应的批准程序由所出资企业自行制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也就是说,所出资企业根据权限划分,按照集团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履行批准职责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审核批复。

  对于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转让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时,所出资企业进行完毕内部审议程序后,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

  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一)清产核资

  1.实施清产核资的机构

  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在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批准后,成立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抽调相关人员,具体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的工作。

  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审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2.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一步是账务清理。

  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基本财务进行全面核对和淸理。

  第二步是资产清查。

  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査实。

  第三步是损益认定。

  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第四步是填写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制定的《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并依法装订成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五步是结果申报和资金核实。

  企业经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基础工作后清查出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产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及时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第六步是账务处理。

  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后,应依据批复文件对企业总公司及出资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60个工作日内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抄送企业监亊会。

  第七步是产权界定。

  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进行批准,不仅是各级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体现,更是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交易管理的重要途径。

  (二)财务审计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后,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已经完成的清产核资并确定基准日的基础上,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全面的财务审计。审计基准日,由审计机构、委托方根据实际经济行为发生和审计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共同选定。

  第四、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内容。资产评估是否合法有效是产权交易的重要前提,也是国家用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吿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一)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在转让国有产权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佔。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我国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的评估机构资质:

  具有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

  具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的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

  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分为 A级和B级);

  有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

  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产资源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

  3.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4.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5.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二)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济行为亊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贵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1、核准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核准程序如下:

  ⑴前置程序

  需要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应当在进行资产评估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亊项: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选择资产评佔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⑵核准的程序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国有资产监督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2.备案制

  以下项目适用备案制的资产评估: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具体的备案程序是:

  ⑴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国有资产监督赀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五、转让产权

  企业的国有产权的转让途径为:直接协议转让与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一)协议转让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直接协议转让,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直接协议转让,应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来说,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二)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幵转让

  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国有产权是原则性的做法,而上述直接协议转让是例外性的做法。

  在完成内部决策与批准程序,并经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环节后,符合资格的转让方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委托申请。应提交的转让申请资料包括:

  1.转让委托书

  由转让方出具书面委托意向书,表明愿意按照国家有关法令及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规则的要求进场交易,并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资任。

  2.转让方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包括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登记证、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转让项目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具体包括: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转让方案,清产核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及职代会审议决议,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和债权金融机构的书面同意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转让项目信息披露的相关资料,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转让申请资料后的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主体不合法、权属不清晰、程序不合规、资料不完整的转让申请,要出具不予受理的审核意见书,阐明理由及补正要求,连同所提供的资料退回申请人。对审核通过的转让申请,由产权交易机构正式出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受理登记通知书》。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亊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进行审议。

  (一)拍卖、招标或者协议转让的具体适用情形

  如果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受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的具体操作依据是《拍卖法》,适用情形为:国有产权或标的企业相对简单,转让价格和受让方的支付能力是主要的成交条件。交易完成时间较短,有利于充分形成市场竞价机制。招投标的具体操作依据是《招标投标法》,适用情形为:标的企业情况相对复杂,转让价格高低不是唯一因素,对受让方的条件要经过综合评定。程序相对复杂,前期准备工作要求高。

  如果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国有产权转让双方应通过洽谈、协商,达成协议后,直接签署转让协议。协议转让,应由产权交易机构绀织进行。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此协议转让是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后,对受让方征集结果的一种体现,双方不能采取事前自行确定的协议转让方式。草签的产权转让合同必须经过转让方内部决策程序审议。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转让方的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也就是说,内部决策审议是协议转让的一个必经程序,草签的产权转让合同要有内部决策程序审议的书面决议才能生效。

  (二)产权转让合同的结构和主要条款

  产权转让合同应分为首部、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

  首部主要是产权转让双方、其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及其委托的产权经纪代理机构等的基本情况、订约目的、时间和地点等基本信息。

  正文是转让双方达成一致的主要条款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

  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表明所转让产权的归属企业、单位以及所转让产权渉及转让标的企业的资产状况,如资产总额、债务总额、净资产、土地状况、设备状况等;被转让股权名称,转让前各出资方持股状况、转让股权数量及金额,转让后各出资方持股状况。

  2.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是产权转让合同的重要部分,应按照转让方案中确定的职工安置方案的有关内容以及受让方承诺的在合同条款中具体落实的方案。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当事人应当按照产权转让方案中确定的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在产权转让合同中明确规定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及清偿债权债务的方法,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4.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转让双方应当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转让价格、支付时间和方式,但需要注意,《转让办法》作出了强制性的兜底条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 ,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I年。

  5.产权交割事项

  明确产权交割的方式、期限、方式、地点,产权转让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按照约定的方式将产权转让给受让人;产权受让人在交割完成后确定的时间内,到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6.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包括法定的税费分担和约定的税费分担两部分。

  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旦发生争议,双方解决纠纷的方法,一般有三种不同情况: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产权转让机构申请调解;依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一般为:实际履行;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

  违约金和定金罚则不能同时适用。

  9.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产权转让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10.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尾部一般是对产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文本效力约定及当事人签名、签章及附件。

  (三)或有批准程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取得产权交易凭证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机构对国有产权的转让过程进行了审核,有义务在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致意见、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价款结算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一)产权交易机构的审核工作

  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前,须就以下问题进行重点审核:

  1.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

  2.转让程序的合规性,即转让方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内部决策、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受让方是否按照正常程序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受让产权,并履行了申请和受让的手续。

  3.转让方式及其实施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结果是否一致。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格的 90% ,如果低90%,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5.产权转让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企业将资料提交齐全后,产权交易机构就整个交易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核认定,提出交易意见,对符合规定的产权转让行为出具相应的产权交易凭证或产权交易凭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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