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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45/46/53号及6/7号文扑面而来,全面扫读解析

日期:2017-04-14

  近日,银监连发45号文、46号文,53号文、6号文及7号文,看的业内人士眼花缭乱,银行业是要遭受内外夹击的节奏啊。由于相关解读文章较少,且解读局限于点,本文试图从面和趋势上予以解读,与朋友们共同探讨学习。

 

  3月29日银监会办公厅45号文,3月28日银监会办公厅46号文,4月6日银监会办公厅53号文,三文可简称“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

 

  4月7日银监会6号文《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4月10日银监会7号文《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

 

  一、认清性质和形势

 

  虽然都是银监的发文,但性质与意义却并不一样。45号、46号及53号文为银监会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而6号及7号文为银监会名义发布的。办公厅是银监会的内设部门,份量自然也就相关甚远。

  1、办公厅三文件:检查与治理(盘家底)45号文是针对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46号文是针对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行为;53号文是针对“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行为。要求是:银行先自查、银监再检查、最后整改问责。

 

  认清性质,需要我们明白四句话:

 

  (1)45号文、46号文及53号文并非行政规章,也并非新规定新要求。看到不少文章针对这三发文的附件的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有各种解读,有的甚至解读成了新的规定。附件其实是检查要点,也即是检查依据,依据不能凭空产生,必然是现存既有的政策规定。不是说以前能做,现在不能做了。

 

  (2)虽然非新规定新要求,但执行要求提高,以前可能存在一些潜规则漏洞可钻,或有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后坚决执行。

 

  (3)银监政策千千万,点到的是重点,要动真格的,不是开玩笑。45号文直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制度漏洞,46号文直击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业务套利问题,53号文则直面金融创新问题。

 

  (4)先自查,再检查,银监承认问题的存在,给银行改过自新的机会,先自查,自查后还被银监检查出来,处罚将是非常不客气的。

 

  最后的落脚点是:“银行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这与证监、保监的要求一致并遥相呼应,银行业、证券行业、保险行业都要回归本源、专注各自的主业。

 

  认清形势,重点总结关注如下几个要点:

 

  (1)交叉性金融产品,资金方是责任方。无论是通过信托、资管等各种牵扯上的各交叉相关方,资金方承担风险和管理责任,由于资金方主要是银行,实际是强化银行的责任。

 

  (2)各种非市场套利(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将无利可图。此次银监会也抓住了问题的本质,资金无利不起早,之所以资金虚化严重,就是套利的存在,导致资金无法传导至实体经济。

 

  (3)银行内部激励和考评机制,也将成为监控的重点。短期化、与经济形势不符的战略目标和考核激励机制可能受到严控。这是之前监控相对忽视的地方。

 

  2、银监会6号文、7号文:监管新举措如果说银监会办公厅45号、46号及53号文是对存量监管政策的盘点及严格执行,则银监会6号文与7号文的意见明显较上面三文大的多,代表了今后银监会的监管重点和方向,更富趋势性和系统化。

 

  银监发[2017]6号文:

 

  主要目的是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当然也是从防范化解突出风险入手,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债券投资、同业业务、理财和代销业务、房地产领域、地方政府债务、互联网金融、外部冲击及重大群体案件。

 

  (1)信用风险。自然是重中之重,当前银行业的最大问题就是不良贷款率高。银监总的指导方向就是:摸清家底、严控增量、处置存量、提高缓释能力。摸清家底—目前隐瞒不良现象还是比较严重的,要求真实准确动态反映资产风险状况;严控增量—严防多头授信、过度授信、财务欺诈、僵尸企业、空壳企业授信。

标签 银监45号文 银监发[2017]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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