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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债务重组方式具体有哪些

日期:2017-03-08

 

  企业间的债务一般是根据合同产生的,当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偿还债务的条款时,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修改债务条件来减轻负债企业的债务危机,通常包括:降低利率、延长偿债期限,消减债务本金或积欠利息等,在理论上可以被称为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和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

 

  一、 企业何时需要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也就是说上述情况企业需要进行债务重组,但是下列情形不能进行债务重整:

 

  1、 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因为没有改变条件);

 

  2、 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3、 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4、 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债与偿旧债实际上是两个过程,旧债偿还的条件并未发生改变)。

 

  二、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1、债转股。也称债务资本化。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所负债务转化为企业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对负债企业的股权的情况。

 

  2、债务转移。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

 

  3、债务豁免。

 

  债务豁免是指负债企业以低于债务帐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即债权人豁免负债企业的部分债务,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

 

  豁免部分债务带来的损失,应记入债权人当期营业外支出,但负债企业不宜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4、债务抵消或债的混同。

 

  债务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两类。《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文章摘自2017年03月08日《不良资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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